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被告谢小燕、郭冬莲、广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16-12-05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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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4民初4297号

谢小燕、郭冬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被告谢小燕、郭冬莲、广州市致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4民初4297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小燕、郭冬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偿付借款本金511817.95元及按照合同编号为JG66AA20120891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计算的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谢小燕、郭冬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广州致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谢小燕、郭冬莲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6元,诉讼保全费3303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2929元,由被告谢小燕、郭冬莲、广州致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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