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希:房产税立法取向(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18-02-03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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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尚希

  为什么应该对非经营性房产的征税定位为住房调节税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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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中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房产税改革不能简单地照搬国外征收房产税的做法。所谓把房产税打造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成为地方的重要收入来源,是不现实的。目前房地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不到7%,更不要说房产税一个税种。现行房地产税占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非常低。如果以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的地方财政收入进行计算,该比重将更低。因此,即使对个人住房全面征收房产税,要使房地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或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至少在20年之内是无法实现的。

  四是房产税改革需要统筹考虑。房产税涉及房地产税制、房地产税费制度、地方税体系以及整个税制,其改革还不能就房产税论房产税,对其改革设计应放到整个税制中来统筹综合考虑,以便于未来有关房地产不同环节税收的协调、房地产税制的合并和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整合。

  未来的房产税改革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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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阶段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大背景下,理论上不应该实施更多的增税改革。但如果将房产税定位为个人非经营性住房调节税,征收范围限定为房产拥有大户,同时,将其税收收入用于保障房建设,这样的增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不矛盾。财政部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已经明确提出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地区取得的房产税收入,要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为保障房筹集收入的增税和减轻低收入群体负担的减税政策之间是一致的,一方面保证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地方政府滥用税收收入的可能性,更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在将房产税定位为个人非经营性住房调节税的前提下,有必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房产税改革。

  第三,需要正确评估和对待对个人非经营性住房征收房产税的公共风险。对个人或家庭征税,其社会风险很高。尤其是在社会对税收十分敏感的情况下,更要对房产税改革做出全面的公共风险评估,这包括其对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在改革决策上,应先评估风险,然后再看是否有利。如果颠倒顺序,可能只是看到了改革的好处,而忽略改革可能引发的巨大公共风险。从情景分析看,普遍征收房产税,社会很难接受这种方案,风险极大;而对个别行为(如投机、奢侈消费)征税,不触及大多数人,风险较小。在征收管理上,前者难度大,操作风险大;后者难度小,便于实施,操作风险小,而且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有很强的正面作用。如果对有房产的家庭都征税,将会激起社会的强烈反对,切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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