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与被告郴州市龙新房地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18-03-05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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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与被告郴州市龙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岳垣、李承恩、芦英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

   时间: 2018-03-02 16:3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民初304号

李承恩、芦英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与被告郴州市龙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岳垣、李承恩、芦英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郴州市龙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清偿贷款本金6960万元及利息、罚息与复利(截止2017年8月25日利息为2035778.87元,罚息为12354000元,复利为361350.75元;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贷款本金696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的标准计付罚息;以利息2035778.8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的标准计付复利,罚息不得计算复利);二、在被告郴州市龙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判项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对被告郴州市龙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郴州大道与郴江路交汇处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郴国用(2015)第000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岳垣、李承恩、芦英平对被告郴州市龙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郴州市龙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9487.2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负担5931.55元,由被告郴州市龙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岳垣、李承恩、芦英平负担463555.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二日

(责任编辑:万芷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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