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诉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业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昭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18-07-18 16:18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初24号 曾昭秦: 本院受理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诉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业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昭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万元及至清偿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天业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昭秦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财产担保费196000元和律师费905000元;5、请求依法判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上午09:00在本院第3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吴婉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