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受理金融案件1496件,崂山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19-01-07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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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因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借款申请及承诺、个人住房贷款凭证中的签名捺印均不予认可,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上述证据中两被告的签字真实性进行鉴定。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所进行了鉴定。2014年12月11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人(签字)处、抵押人(签字)处和《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申请人(签名按手印)处、“个人住房贷款凭证”借款人(签章)处“黄某”签名与提供的样本一上黄某书写的签名均是同一人所写;(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共同抵押人(签字)处、《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承诺人(签名按手印)处“田某”签名与提供的样本二上田某书写的签名均不是同一人所写。

崂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原告要求被告田某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虽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提交的《抵押物清单》中共同抵押人处田某的签字及申请人配偶承诺书中田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即无法证明被告田某愿共同偿还被告黄某向原告的借款,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金融借款年利率超过24% 超过部分应予以调减

2017年6月30日,被告刘某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某某向原告申请贷款金额为300000元,贷款用途为装修和采购家私电器,贷款期限为36个月,利息为固定利息,月利息1.53%,货款采用受托支付,被告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当被告发生欠息、逾期违约事件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从被告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2017年6月3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刘某某发放贷款,放款金额为300000元。还款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

崂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287283.5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23924.12元(该利息、逾期利息、复息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自2018年1月31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按双方《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但被告刘某某实际支付的该利息、逾期利息、复息之和不得超过以287283.52元为本金按年息24%自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数额);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五:透支信用卡近19万 银行起诉索要滞纳金被驳回

2013年12月7日,被告于某填写申领信用卡申请表,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双方对利息、滞纳金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利息的收费标准为:全部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或欧元1元,滞纳金的收费标准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30元或美元3元或港币30元或欧元3元。被告于某于2013年12月26日获取原告发放的信用卡,并开卡消费。截至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于某尚欠原告信用卡本金189251元、利息569.3元、滞纳金765.5元。

崂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现原告要求被告于某偿还该部分款项,其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某仍应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支付原告。

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已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该通知中已明确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因此对本案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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