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深业商贸有限公司、孙国华、魏国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0-05-07 16:4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民初379号 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深业商贸有限公司、孙国华、魏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深业商贸有限公司、孙国华、魏国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3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应向原告偿还全部剩余本金438411002.1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分四部分计算:(1)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以拟豁免时未还本金426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得利息130681800元;(2)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以拟豁免时未还本金426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得逾期利息77641200元;(3)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以2018年12月26日当期应还未还本金297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2月26日利息9098100元(合计38798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得违约金7061254.2元;(4)自2019年12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部剩余本金43841100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以全部剩余本金438411002.1元及截至2019年12月25日的利息202917600元(合计64132860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3月11日的逾期利息为16878823.58元、违约金为24691151.18元】,以上欠款本金、利息及暂计至2020年3月11日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合计695365231.1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山海一品海岸花园项目22套商业现房[产权证号: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529号)和525个车位[产权证号: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7441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协议》(编号:广东Y19140113-20号)、《抵押协议》(编号:广东Y19140113-21号)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原告对被告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9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质押协议》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深业商贸有限公司、孙国华、魏国华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以及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6日上午8时45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六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五月七日 (责任编辑:彭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