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碧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侯文国、黎换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2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为“广州市碧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三、四项所确定的侯文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6元,由广州市碧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文国、黎换沂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广州市碧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 告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碧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侯文国、黎换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侯文国、黎换沂: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1民终2110号 (责任编辑:魏晓航)
时间: 2020-06-22 21:00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