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李肖梅、黄标、佛山市南海盈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九日
时间: 2020-06-29 17:54 李肖梅、黄标: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李肖梅、黄标、佛山市南海盈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3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57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576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57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李肖梅、黄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151638.0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月21日利息为61288.19元、罚息2145.73元、复利2791.19元;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下浮5%再上浮50%标准计付);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57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佛山市南海盈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李肖梅、黄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进行追偿;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李肖梅、黄标、佛山市南海盈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肖梅、黄标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020)粤01民终3709号 (责任编辑:冯倩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