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被上诉人谭振光、四通集团(广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淘金支行、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理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0-07-27 17:3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民终9571号 四通集团(广州)房地产开发公司: 上诉人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被上诉人谭振光、四通集团(广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淘金支行、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理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不服(2018)粤0105民初1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案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1民终957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彭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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