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明确由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是坚持问题导向,实现国家财权统一,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战略选择,可有效解决由于管理职责分散造成的国有金融资本整体战略布局缺乏、激励约束机制难以健全等问题。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不健全,法律依据缺失;一些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落实管理制度不力,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和财政财务监督等各方面存在短板。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改革举措,是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管理效能的重要体制机制保障,有利于明确理顺部门管理责任,更好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和放大国有金融资本功能,保障实现国家战略目标。
问:如何理解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答:根据中央编办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和此前财政部“三定”规定,财政部按规定管理国有金融资产。近年来,财政部以“管资本”为主,从产权登记、评估、转让等基础管理,到保值增值、绩效评价、薪酬管理、经营预算、通过派出股权董事行使出资人权利等各有关方面,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系。但是,从法律地位和权责匹配看,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缺少明确授权,管理权责边界不清晰,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意见》明确提出,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利于压实部门管理责任,明晰委托代理关系,完善授权管理体制,更好地管好用好国有金融管资本。
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将合理界定出资人职责边界,不缺位、不越位,更加强调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市场化、法治化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国有金融机构的活力。
问:如何理解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编办此前明确的职责分工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等规定,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但从执行看,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模式多样,规则标准差异大,管理制度不系统。部分地方金融机构盲目扩张,追求多牌照,存在脱实向虚等不少隐患。从规范产融结合、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角度看,须对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实施独立、分开管理,在这两类企业之间建立“防火墙”机制。同时,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地方政府金融办将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意见》明确由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利于厘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权责,更好地发挥金融体制改革的协同效应。
问:如何理解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
答:《意见》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分级管理责任,按照穿透原则,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金融机构,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投向等宏观政策执行情况监督,严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二是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须加强对集团内各级子公司的资本穿透管理,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到位。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有利于加强国有资本监管,防范内部人控制,促进规范资本运作和提高资本回报。同时,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对资本实施穿透监管有利于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流动情况,监测国有股东权益的变动趋势。
需要说明的是,实施资本穿透管理,主要从国有产权流转方面来进行全流程监管,是在尊重公司治理的前提下进行,与分层授权、分层决策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不矛盾,不干预公司自主经营、不改变决策结构。
问: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在对国有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上有何区别?
答:财政部门作为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其出资人职责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在出发点、最终目的和作用机制等方面都不相同,不能混淆。出资人职责主要是对国有金融资本行使的出资人职权和承担保值增值等责任。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各类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通过“管风险、管法人、管准入”,以实现合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承担着重要的市场监管职能,若同时履行部分金融机构的出资人管理职责,会影响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容易导致道德风险。为避免利益冲突,应合理界定并厘清出资人职责与金融机构市场监管的边界,明确分离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
需要说明的是,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问:近期,财政部对贯彻落实《意见》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贯彻落实好《意见》,全面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是财政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财政部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部署,切实发挥牵头抓总职责,依法依规管住管好用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一是统筹协调推落实。抓紧牵头明确落实《意见》的施工图、时间表和责任单位,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顺利推进、取得实效。二是建章立制上水平。按照“1+N”的思路,制定出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研究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出台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一系列配套制度。三是切实加强资本管理。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市场化和专业化水平,形成更加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更好地服务发展、造福人民。四是加强股权董事“实质化”管理。对股权董事的责权利形成制度约束,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和优化,巩固改革成果。五是扎实做好国有金融资产全口径专项报告工作。根据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的安排,2018年10月份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口头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总体资产负债、国有金融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国有金融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财政部将认真做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专项报告各项工作,接受全国人大的审议和监督。 (出处: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