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3民初3679号 方斌、广州市维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你们及方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2、被告方宏偿还原告借款665326.92元、利息24533.46元(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本金利息合计689880.38元,被告方斌、广州市维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确认原告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233号33座1106房的房屋享有处分及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