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调控政策回顾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17-05-0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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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房讯网

  4月3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住宅平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将住宅平房也纳入到北京市限购范围中。

  4月6日,为解决新北京人住房困难,市住建委将在公租房、自住房中为新北京人开展专项分配试点,单独为新北京人划分30%房源。

  3月22日市住建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发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过道”将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予以记载。

  3月18日市教委明确表示,“过道学区房”不能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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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3日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等部门联合对外发布,不具备居住条件的过道、车库、廊道等异形房,将执行“三不政策”:在不动产登记中一律不能单独办理过户等转移登记;在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环节一律不能办理落户;在子女就学环节一律不能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3月31日市工商部门自4月1日起将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4月19日,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管理的通知》,严禁擅自改变项目规划用途作为居住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和分割销售。至此,商业办公类项目以及涵盖科研、工业、酒店、旅游、文化、娱乐等六大类别的产业项目都已经被明确要求不得擅自变更为居住用途。

  3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实行“认房又认贷”,提高了二套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普通自住房提高至60%,非普通自住房提高至80%),并且将住房贷款期限降至25年。

  3月26日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规定商办类项目不得作为居住使用,新建项目不得出售给个人,二手项目出售给个人时需满足名下无房且在北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

  3月22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商品房经营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书》要求,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3月21日16家银行降低首套房贷优惠力度。16家银行的北京分行一致决定,即日起降低首套房贷款利率优惠幅度,由不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调整为不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0.95倍。

  3月28日市发改委、市价监局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情况,严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一年内买入卖出同一套房屋。

  3月22日市地税局、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对“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加以明确,非京籍纳税从5年改成连续60个月。

  3月24日央行营管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明确,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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