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房地产领域。为进一步明确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的具体操作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陆续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 (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一)五年回顾 有鉴于2016年前三季度部分一、二线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持续走高的现象,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2016年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根据国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部署,让长期资不抵债、恢复无望的企业从市场上出清,斩钉截铁地处置“僵尸企业”已成为当务之急。 (四)房地产税收法律法规 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本市“限房价、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要求:通过“限房价、竞地价”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企业出租自持商品住房前,应对房屋进行全装修,确保满足居住条件;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共同商定等。 所谓“首付贷”,是指在购房人首付资金不足时,地产中介或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补助资金拆借,用于购房人放大购房杠杆,如链家地产推出的“家多宝”、平安好房的“好房贷”、搜房网的“天下贷”、我爱我家的“我家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