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宣告出炉(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17-12-12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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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一)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七)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和计量监管;

第十三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其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列席业主大会。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划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十六)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七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物业管理、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参加。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六)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消防、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

第五十九条  鼓励老旧小区业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加装电梯。加装电梯由老旧小区主管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需经单元(栋)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相关业主应当配合,不得阻拦。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监、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

(八)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十三条  业主对小区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

决定前款第八、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筑、毁坏绿地等行为;

第六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协助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

有特定要求的电梯等特种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性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六)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等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三)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的;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公共出入口等,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十七)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二)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七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下列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因住宅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外立面损坏等,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二)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

(十)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二)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利用职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接收或者拒不履行承担运行、维修和更新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其他禁止行为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未及时报送文件资料、建设单位不提供筹备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同时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

(五)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其他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对其处以每日一万元罚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实施人身、财产损害等行为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六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六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倡导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方式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新建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罢免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已经办理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不得限制或者阻挠装饰装修材料进出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事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美化绿化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及场地管理;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账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一)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向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十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

2017年9月30日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四)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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