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道路、场地划定车位停放车辆的,车位划定、分配方式、服务费、收益分配方式等,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要求决定。 (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和业主义务的; (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四)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是指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最终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供热系统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规划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老旧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需要改造的,按专业经营单位要求改造后,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其移交、运行等事项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四)道路、车位、绿地、停车棚、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履职时间;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 第六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自行管理或者代行管理。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其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出现前款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即时核准并拨付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代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二)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的;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一章 总 则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五)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的; (六)分期建设的,已建成区域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设施; 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中予以注明,同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审核查验职责的;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职条件、提名进行审查。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保修服务的,委托事项由双方约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四)应当罢免的其他情形。 (二)移交物业承接查验的有关资料; (一)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费用; (五)电梯、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的其他权利。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九)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应当相对集中,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 (七)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五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日常运行的检查、保养和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时维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抢修。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积极协调办理报废事宜。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坐落和建筑面积,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可销售范围。 (三)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一)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十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变为非住宅,从事餐饮、生产加工、歌舞娱乐等经营活动;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五)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养护、维修;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十五)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六)擅自架设电线、电缆;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 第七十一条 电缆、供水供气供热管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时,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畜牧部门、省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天的。 (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行为;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七)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的方式、收益分配; 第四十四条 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三)拟定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四)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进行现场巡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六)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核验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人防、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约定的时间撤出物业管理区域。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约定的撤出时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第四条 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一)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经强制检定合格并运行正常的独立计量表具;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 第七十二条 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和信用平台,公开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失信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七)参与共同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二)决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城乡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物品和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车位、车库的处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采用出售、出租方式处置规划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约定出售价格、出租方式、出租价格、出租期限等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在许可证的附件或者附图上载明并公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规划,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 (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等内容纳入商品房销售信息,并进行公示。 (六)其他紧急情况。 (四)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五条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人防管理等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二)屋面、外墙渗漏的;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小区的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行政执法单位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开展执法工作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