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人才购房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人才购房前,申请人需填写《昆山市人才购房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连同学历证书和在昆企业单位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递交市人社局审核(国外、境外学历另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房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审核购房人资格,市住建局、国土局以加盖市人社局公章的《昆山市人才购房资格认定表》为依据按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不受户籍和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存限制。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第十二条 人才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市人社局将暂缓或停止发放购房补贴。 (三)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省双创、姑苏双创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最高可享受150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在昆申报入选创业类人才计划的人才享受150万元的购房补贴,在昆申报入选创新类人才计划的人才享受120万元的购房补贴,在昆申报入选团队计划的前3位核心成员享受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五 管理与评价 (五)其它不符合继续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情形。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的在岗运营情况和实际贡献等作为评价的要素。市人社局每年联合相关部门对企业和人才进行绩效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的主要依据。 (四)补贴发放。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行文申请发放补贴,文件经批准后,由市人社局将当年度购房补贴核拨至申请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标准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昆山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标准 昆政发〔2017〕65号 4. 在我市全职工作的引领行业发展的社会事业人才,主要指引进的教育、文化、医学等领域经发文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四)引进的教育、文化、医学等领域经发文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以主管部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准; 1. 在我市企业工作,申请购房时在岗在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 (二)不限购住房人才 四 人才安居申请 六 附 则 (三)资格认定。市人社局将建议发放名单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讨论批准。批准后的名单向社会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 附公告原文: (一)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来源:好地讯网江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此件公开发布) 原标题:昆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人才购房政策(试行),哪些人才不限购?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人才购房政策(试行),哪些人才不限购? 2017-10-20 17:45 来源:平安好房上海 创业 /医学 第九条购房补贴划转至单位的,单位须按规定标准发放给受资助人,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若有举报一经查实,即取消用人单位3年内申报各类人才计划的资格,追回补贴经费,并通过相关信用网站公开失信信息。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阅读 () 二 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市承担重大战略项目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 “院士” ),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享受300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资格审核。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联合相关部门对人才进行审核,确定建议发放名单。 第八条我市人才的购房补贴按 “从优、从高、不重复” 的原则执行,人才享受安家补贴后可转为申请购房补贴。本实施办法公布前相关人才按规定标准已使用购房补贴购房的,按原政策执行,不再补足差额;未使用购房补贴购房的,按照新的实施办法执行;市双创人才和团队成员使用购房补贴在昆购房的,不再享受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安家补贴;市双创人才和团队成员已领取部分安家补贴后,提出在昆购房的,购房补贴需扣除按项目进度已拨付的安家补贴金额;人才使用购房补贴用于在昆购房后,入选更高级别人才计划,并享受更高级别购房补贴的,对应购房补贴总额需减去原已使用的购房补贴或已拨付的安家补贴的金额。 (四)在我市创新创业的市双创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最高可享受100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创业领军A类人才享受100万元的购房补贴,创业孵化C类及创业团队前3位核心成员享受80万元的购房补贴,创新人才及创新团队前3位核心成员享受60万元的购房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