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产税政策对你我的影响有多少?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17-12-14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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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房产税的征期,继续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将分季缴纳税款的期限由季度终了后20日内缴纳入库调整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增加了对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的规定。

一、新细则的主要内容与变化

(二)新增了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房产属地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明确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房产的,由纳税人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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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宁政发〔1987〕3号文件同时废止。

最新房产税政策对你我的影响有多少?

2017-10-23 23:58 来源:税税无忧 房产税 /房地产

(三)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30%、从价计征税率1.2%和从租计征税率12%维持原规定(宁政发[1987]3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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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了《房产税实施细则》,于是有不少住房持有者来电询问,个人住宅是不是要有新的房产税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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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财税[2008]152号文件明确的房产原值确定规定放入了细则。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一)细则对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在原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开发区和各类园区。

二、房产新政对个人住宅有影响吗?

(五)房产税免纳情形基本不变,取消了免税审批制度,部分减免条款改为备案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继续执行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之规定。

(七)细化了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购置存量房、出租出借房产的,分别按交付、权属转移、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对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宁夏此次出台的房产税政策,主要涉及的纳税人为拥有房屋产权的各类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细则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也就是说,此次出台的房产税政策对持有住宅的个人没有影响,与上海、重庆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无可比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有人将此次宁夏出台的房产税政策与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联系在了一起,根据上海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建筑面积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办法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对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除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按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不受3年限制)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外,均要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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