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或进行价格欺诈、捆绑收费的,由发展改革(物价)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指导,物价部门可向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暂停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建议;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明码标价制度、强制收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欺诈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户外等媒体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邯郸市商品房销售监管的若干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 (三)不得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 (此件公开发布) (七)新建商品房预售,除按规定可免除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外,必须将预售款交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10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并备案。 (五)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对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的指导,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经现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应在10日内公开进行销售,在售楼场所和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的交易信息网站上一次性公布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每日更新可售房源信息。同时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不得超出发展改革(物价)部门核准备案的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哄抬房价,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关于印发邯郸市商品房销售监管的若干规定的 (九)不按规定将预售款交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合同网签备案的,由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暂停系统网签,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遵守的规定 (三)加强房地产业宣传与舆论引导。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正确解读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发布权威信息;加大房地产交易市场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住房消费,邯郸日报、邯郸晚报、邯郸电台、邯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支持,宣传引导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合法经营,提醒广大购房群众理性选房,购买“五证”齐全的商品房,选择合法经营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买房,不要盲目跟风,以防利益受损。 (二)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要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预售资金加强监管,严格开户和资金拨付审核,严格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现场勘查,强化预售资金规范入账。 (五)工商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加强监管。 (四)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经现售备案的,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销)售方案、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