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18-03-29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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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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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24号)

  3.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8〕24号)

  4.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财税〔2008〕24号)

  5.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财税〔2008〕24号)

  6.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24号)

  7.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24号)

  8.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财税〔2016〕36号)

  9.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税〔2008〕24号)

  10.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5〕139号)

  1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15〕139号)

  12.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财税〔2015〕139号)

  13.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财税〔2015〕139号)

  14.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税〔2015〕139号)

  15.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5〕139号)

  16.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财税〔2015〕139号、财税〔2016〕36号)

  

责任编辑:胥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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