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肥购房政策大变动 马鞍山楼市将受其影响?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18-04-0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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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目前马鞍山楼市政策并没有太大的改变,但是周边城市的购房政策却有了不少变动。

目前马鞍山楼市政策并没有太大的改变,但是周边城市的购房政策却有了不少变动,未来这些

一、3月1日起,南京将执行落户新政!全国40岁以内本科可直接落户买房

3月1日,南京人才落户将有重大变化:40岁以下本科可以直接落户南京,先落户后就业。研究生落户南京不受年龄限制!

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公规〔2018〕1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的文件精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制定了《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7日


二、合肥住宅车位不得只售不租、不得捆绑销售、业主只能买2个!3月1日起执行,违规者不办理网签!

2018年01月16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据通告中表示,该《通知》2018年3月1日正式执行。

具体新政如下:

1、市区全面按规定销售

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销售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

2、住宅小区车位满足业主需要

项目建筑区内规划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

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销售、附赠。

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

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库),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按车位配置比例向购房人销售车位

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车位(库)规划配置和销售实时情况。

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中应注明购房人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

4、履行增购程序可购买第2个车位

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

5、非住宅项目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非住宅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在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3个月后,可整体转让配建车位(库),受让方应为从事车位(库)运营管理的企业,且必须遵守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对象、增购数量等相关规定。

6、退房即退车位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库)买卖合同。

7、车位转让只能是项目业主

购房人购买的专有产权的车位(库),经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受让人应为本项目业主。

8、开发企业不得“只售不租”

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9、开发企业不得向非业主租售车位

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依据清算决定未售车位(库)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车位(库),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车位(库)。

10、违规将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销售的车位(库),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审核;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物权登记。

11、3月1日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参照执行。

三、首套房上浮20%!今天南京又有银行上调房贷利率!

目前南京首套房普遍上浮15%以上,二套房上浮20%以上。但就在今天,南京又有银行进一步上调了,首套房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最低上浮20%,二套房则上浮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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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政策紧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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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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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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