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管窥】房产执行实务中的困境及对金融机构的建议(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18-04-23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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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基本原则,如果在查封前便设立了租赁关系,那么将对房产执行产生严重干扰,甚至导致房产无法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部分被执行房主通过勾结第三人,倒签20年的租赁合同,并一次性付清租金,以此阻碍司法执行。故司法实务中对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显得十分重要。

③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

(2)审查合同的签订时间。如果在抵押、查封前,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4条、第19条的规定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执行机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签订于抵押、查封前。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也可认定租赁合同签订于抵押、查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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