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一下混业经营的这四个风险我们可以发现,混业经营自身存在一个内部的矛盾,我把这个矛盾称之为混业悖论,也就是说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内部的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 5月19日,在“2018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出席并进行演讲,他表示混业经营是1929年股市泡沫和2008年房地产泡沫的重要催化剂,而分业经营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风险的根本。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如果我们回顾历史的话,实际上我们在改革开放初期是混业经营模式,那个时候的银行可以办证券业可以办保险。所以1993年金融混乱的时候,中国政府出台了治理整顿16条措施,其中一条就是要求银行要从自身开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经营实体彻底脱钩,1995年之后颁布了《人民银行法》,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以这些法律为标志中国走向了分业经营的道路。 三是监管套利,不同金融业务的风险是不一样的,相应的监管要求也不一样,特别体现在资本的监管要求是不同的,但是金融控股集团有可能就会利用不同的金融业务之间的监管差异进行套利,比如说双重或者多重负债,这个是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两个或者更多的实体使用同样的一个资本。再比如说,过度杠杆,这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发行债务取得资金之后,再以股权形式注入到金融内部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的汇报就到这里,谢谢大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孙国峰:混业经营是股市泡沫和房地产泡沫的催化剂 2018-05-20 14:22 来源:搜狐国富智库 监管 /银行 /房地产 二是道德风险,银行受到存款保险盒最后贷款人的支持,这会导致一方面金融控股集团大而不能倒,另一方面,集团内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会预期在危机的时候得到集团内的银行以及集团的帮助,因此它可以间接的利用政府对银行的隐性担保,这样会刺激金融控股集团和集团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冒险行为。 孙国峰称,我们要防范混业经营风险,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可以向日本学习,分业经营,综合监管。 本世纪第一个十年的中期,我们国家开始进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除了试点之外,事实上很多金融机构和一些非金融企业自身也做了一些混业经营的业务。这些混业经营的业务在增加金融机构业务多样性和竞争力的同时,也放大了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对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形成了挑战,带来了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的风险传递。主要表现,一是机构跨界扩张,一些金融机构追求多牌照、全牌照,一些企业控股了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成为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诉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业务跨界套利,表现为不合理的影子银行,体现为交叉投资、放大杠杆、同业套利、脱实向虚等一系列问题。 从金融机构自身而言,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产生混业经营的冲动是自然的,但我们从历史上来看,回顾历史的过程,顺应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诉求作出的监管让步,往往成为诱发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因此我想面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金融监管不能退让,应当坚持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强化综合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重大风险的攻坚战。 四是投资者保护不利。从理论上来说金融控股集团应当追求一种协同效应,降低成本。这种协同效应应该是体现为物理上的一种协同效应,但在实际中金融控股集团可能不会满足于不同业务子公司之间物理上的协同效应,而是有强烈的冲动,利用业务交叉进行监管套利,由于业务规模比较大、复杂性比较高,使得相关的风险会更加的突出。比如说美国的富国银行,交叉销售,为客户开立了200多万个虚假账户,而富国银行内部的监控清清楚楚,这就是在冒险。从而导致客户利益严重受损,2016年受到了总计1.85亿美元的罚款处罚。 一是不透明的风险,混业经营存在复杂性,一个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并不简单的等于集团内部各个实体风险的总和,因此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可能难以准确了解结构和风险状况,对风险看不清楚,监管责任也不清楚。 责任编辑: 如果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业务完全隔离,和金融控股集团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这就决定了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控股集团存在这种内生的风险。为了防范刚才谈到的混业经营的风险,应当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对已经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选择什么样的监管方式,分业经营不一定对应着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公平竞争和规则一致性的问题,同样需要金融综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调,从而实现金融业的总体平衡。这方面也有很多国际经验可以借鉴,比如说日本,之前就是分业经营,但是是综合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