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近年房产政策调整一览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18-06-20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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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近年房产政策调整一览

辽沈晚报2018-04-19 07:19

  2011年3月1日

  二环内开始限购

  沈阳市2011年2月25日印发执行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沈阳的限购政策仅暂时局限在二环区域内。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的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沈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沈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二环区域内向其售房。

  此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2013年4月1日

  沈阳限购范围扩至全城

  沈阳版“国五条”细则落地,在沈阳行政区域内,已拥有1套住房的沈阳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可再购买1套住房;能够提供在沈阳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沈阳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013年11月25日

  二套首付提高到65%

  相关证明2年以上

  沈阳市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65%。

  将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需提供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年限由1年以上提高到2年以上,即能够提供在沈阳市2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014年9月12日

  沈阳全面解除限购

  沈阳市房产局发出关于解除住房限购的通知。从9月12日起,沈阳市户籍居民在沈阳市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再提供住房情况查询记录,非沈阳市户籍居民购买住房不再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享受本地人同等政策。

  2017年8月7日

  三环及浑南限售

  购二套房5年内不可交易

  沈阳市出台“59号文件”,在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沈阳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商品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沈阳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二手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非沈阳市户籍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购买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2018年4月15日

  4月15日,沈阳市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通知,对沈河区、和平区、浑南区(三环内)3个区域实行限购。

  将“59号文件”中,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限售范围扩展至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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