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北京市成立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任组长单位,专项行动的时间为今年7月至12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采取专项检查、联合执法、定期督查等工作方式,重点检查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违规改建、违规销售商办、产业类等项目。
针对近期房地产租赁市场“哄抬租金”、“垄断房源”、“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等一系列乱象,9月19日上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11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在北京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首先,针对投机炒房行为,涵盖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炒作“学区房”、“不限购”、“不限贷”、“商住房”等概念,违规宣传商办类项目居住属性等行为;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通过替购房者代为注册公司,提供股权转让和法人变更等相关服务的方式变相逃避调控政策。 其实,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比如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商改住”、“隔断房”、“大棚房”等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经纪机构未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代理合同且未办理销售机构和人员备案,分销新建商品房。 依照《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北京市级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行动,开展联合执法,北京市各区也要对应市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监管职责。 通知指出,各区级相关部门通过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所有商品房在售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要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高限处罚,并每月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市级成员单位。对投诉举报多,造成群访群诉的企业和机构、跨区大案要案、重点疑难案件开展专题研究、联合查处,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在专项行动结束之后,各成员单位应建立长效机制,将相关工作纳入各部门的日常监管范围,实行常态化管理,强化互动、联合处置、资源共享。 南都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了解到,专项行动将重点整治以下四个方面。 第四,针对虚假房地产广告,比如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责任编辑:DF3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