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上学,不少人会购买学位房或者学区房,对于学位的约定,有些是开发商口头承诺,有些是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有一些写进补充协议中,承诺购买房子有配套学位。但是当几年后业主需要使用学位的时候,配建学校已经出现学位紧张的情况,一位难求,有些开发商会多方协调兑现承诺,也有不少根本无法兑现当初的承诺。 是否溯及既往
上哪所学校不能由开发商说了算 该有个明确说法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该文件由西安市住房与保障管理局办公室9月7日签发,但没有提到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是否以文件发布之日为节点,没有进一步明确。 不得作误导宣传 学校等在建应注明 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工商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学位房附带的教育资源是有限的,随着学位紧张教育资源饱和,开发商可能无法兑现广告或者合同中的入学承诺,违背了最初的广告宣传。 华商报记者 雷婧 ■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宣传中不能含有为购房人办理入学就学等事项的承诺 文件未明确未提及是否涉及以前的学区房 该教育业内人士称,文件规定开发商不能宣传承诺学位房,并不是说不能附带学位,而是明确一个意思——房子所附带学位在需要用的时候想用就能用,不是由开发商说了算,而是以教育部门当年发布的政策为准。 早在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就对房地产广告宣传中入学承诺有相关规定,此次三部门发布文件中,只是进行了进一步重申和强调。 为何出台这一政策? 房地产广告以前是如何规定的? 2 以前签的学位协议还有效吗? 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华商报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销售秩序,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西安市房管局、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工商局联合发文要求,明确禁止将房屋销售与学区、学校相关联。 一位教育业内人士表示,三部门出台的文件,就是对这一现象做出明确规定——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应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政策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无权承诺。 据悉,明确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应严格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要求正确宣传,不能含有为购房人办理入学就学等事项的承诺。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应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政策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无权承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补充协议中约定所售商品房对应学区或学校等事项。存在将商品房销售与学区、学校相关联行为的,应立即停止。 编辑:王玮玮 ■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补充协议中约定所售商品房对应学区或学校等事项 文件发布后,网友night问:以前承诺的还有效吗?网友yp问:是不是以前卖的学区房、学位房都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还是说法不溯及既往?也有家长指出,今年民办小升初政策,不少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规定业主子女可以直升上初中,不知新政策对于今后这部分学位房业主子女是否会有影响?对此,文件中未有明确说法。 1 三部门为何出台该政策? 各方解读 3 房地产广告以前是如何规定的? 政策何时开始执行? ■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应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政策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无权承诺 同时,对在广告宣传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入学就学事项的,各工商管理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各房产管理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与学区、学校关联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学区或学校事项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将相关情况抄送教育及工商管理部门。(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