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贷政策,能当退房理由吗?厦门中院:不行!(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18-11-02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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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敏辉: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由于限购政策而无法办理过户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而且,这种情形不属于违约解除,卖房人应当将定金或购房款返还。

  但是,卖房人廖先生却认为,限贷政策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何先生并非无法履行合同,他完全可以另行筹措45万元资金继续履行合同。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吴先生的诉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并要求被告林女士返还定金20万元。

  遭遇:买房之后,购房者被限贷了

  随后,何先生委托律师向对方邮寄律师函,表示受限贷新政影响,自己能贷款的数额大幅减少,税费也大幅增加,因此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并要求廖先生返还定金10万元。但是廖先生并未签收该律师函。

  2017年3月16日,原告吴先生与卖家林女士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吴先生向林女士购买位于湖里区一套房产,房产成交价为335万元。协议签订后,吴先生支付给林女士购房定金20万元。

(责编:陈蓝燕、吴舟)

  律师说法

  2017年3月31日,何先生与廖先生都曾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取号,但最终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3问”限购限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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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限贷,能当退房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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