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教材是备考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重要参考资料,环球网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19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八章考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希望对考生们备考有所帮助。 相关推荐:2019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八章考点汇总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考点、掌握)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7)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8)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9)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上列第(1)、第(3)至第(8)项材料。 (二)房地产伯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 1.资质核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指导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式样。 整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等信息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的具体工作和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的制定,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承担。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从全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的估价报告名录中随机选取;房地产估价机构业绩认定,应当以全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记载的业绩为准。其中: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应当从全国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自2013年10月16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受理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具体许可程序及办理期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机关、初审机关要根据信用档案公示的内容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机关在提出初审意见前,要将申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信息在初审机关信息网及许可机关信息网上公示10天,认真听取社会、业内意见。对反映的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后,方可出具初审意见。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要将申请机构名单及时在许可机关网上公布,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接受社会监督。 3.资质证书及有效期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设1年的暂定期。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注销后,其资质证书失效。 4.资质核准延续程序 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 申请延续原资质未获核准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自不予延续许可决定做出之日起至资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核准相应资质等级;逾期不申请核准相应资质等级的,再次申请时,按新设立的机构对待。未申请资质延续或被撤回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再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重新申请核准资质的,按新设立的机构对待。 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 5.资质核准内容变更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申请办理本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单位名称变更手续。 6.资质撤回、注销 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销其资质。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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