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落实金融业对外重大举措,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公平对待境内外各主体。积极支持财富管理、不良资产处置、专业保理、消费金融、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领域的外资金融机构落户深圳。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深圳及粤港澳大湾区拓展业务。支持外资银行保险机构根据业务需求合理布设分行、子公司等分支机构。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走出去”,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境外中资企业集中地有序发展,围绕“一带一路”倡议,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十一)严格规范股权管理。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资质优良、公开透明原则,动态优化股权结构。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强化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管理。规范股东行为,依法整治非法获取银行股权、股权代持、隐形股东以及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套取、占用银行资金。对于问题股东,必须依法采取惩处措施,包括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没收违法所得等。要强化股权管理,确定合理的质押比例,股权质押情况要向董事会、监事会和机构内部披露通报。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股东股权的监督管理,推动集中登记、托管,规范股权质押、变更和增资等行为。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的股权管理应遵循资质优良、结构合理、行为规范原则,严格审查股东资质,规范企业股东变更和增减资等行为,强化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四、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