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举办全市商贸企业销售竞赛季活动,对2022年第三季度销售额增速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增速,且同比增量排名前10位的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9.扎实开展脱贫地区特色农副产品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园区、进社区、进商超、进电商、进电视、进深加工活动。支持工会等部门组织工会会员以购物券等形式购买脱贫地区特色农副产品,基层工会每年采购金额不低于本单位当年采购逢年过节慰问品支出总金额的50%。〔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优化金融服务 30.适应群众多样化民生需求,鼓励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对在县域设立县级分支机构的银行、保险、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农村居民消费的支持力度,开发特色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发展汽车、家电、绿色等消费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1.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产品和服务、完善消费信贷产品体系、丰富大宗消费金融产品、拓宽消费支持场景。〔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十二、保障措施 3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释放潜力促进消费的工作措施,加快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确保国家、自治区、南宁市促消费工作部署落实落细。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针对本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的措施明确资金来源、制定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确保政策及时兑现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政策和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33.做好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新媒体平台,创新传播方式,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微信、短视频、手机短信等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推介,全力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34.加快研究制定基于统一平台的兑现措施,确保促消费活动相关补贴、补助、奖励资金及消费券有序发放、有效兑现。 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限为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相关条款执行期限内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解读:《南宁市进一步释放潜力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