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土地供应条件。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首付款比例,竞买保证金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以上,首付款由现行的50%提高到60%或以上;同时,缩短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全额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调整为3个月内。 解读:从提升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的角度来看,表面上来看,对于拿地企业来讲首付比例提升了,拿地门槛比之前提升了,但是,这并不构成房企拿地的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的实质性的提高。从当前热点城市房企拿地来看,房企拿地首付配资的现象越来越多,比如,政府规定土地出让金的首付款必须60% ,那么,对于开发商来讲只要首付30%,通过金融机构场外配资30% 或者更多比例“加杠杆”方式进行拿地,甚至制造“地王”。 从房企的角度来看,通过场外配资“加杠杆”方式进行拿地,尤其是制造“地王”,一是占用自有资金比例少了,还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拿更多的地或用作其他支配,另外一方面,市场一旦有风险,因为房企是通过场外配资“加杠杆”方式进行拿地,最糟糕的方式就是说放弃该“地王”的权益,“地王”的权益根据配资的约定归属金融机构,把“地王”的风险转嫁给配资的金融机构。 从当前土地市场特征来看,热点城市“地王”频出,并且上述热点城市“地王”现象已与往年不同,往年一般是一个城市出一个“地王”或少数几个“地王”,一旦市场遇到调整,那么这几个“地王”或许会存在操盘的风险,最糟的结果就是项目降价销售或股权转让,整个市场风险被控制在局部范围内,还不至于是整个市场的。而现在像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合肥、苏州、南京、厦门等核心热点二线城市,一旦有住宅类用地出让便是“地王”,即使郊区的住宅类用地也是被高溢价拍出,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市场风险不是单个项目的,而是整个市场的,一旦有风险就是系统性的风险。 再加上房企越来越多通过金融机构场外配资 “加杠杆”方式进行拿地,甚至制造“地王”,从预期影响来看,随着政策面的收紧与市场调整期的到来,在上述热点城市制造“地王”的风险会增加,一旦这样的风险到来,风险就不仅仅会波及房企自身,还会波及金融机构,甚至金融机构背后的个人投资者。因此,对于当前这几个热点城市来讲,一旦楼市进入调整的阶段时,整个市场有可能会出现跌声一片,批量的“地王”项目有可能因此而陷入困局,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极有可能会爆发。 因此,对于上述热点城市楼市来讲,不仅仅需要通过提高首付比例,降杠杆控制“地王”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风险,更需要对于房企拿地场外配资进行监管。同时,对于土地出让金支付的时间进行限定,对于拿地后项目的开工时间、达到预售条件的时间、竣工时间等关键时间点进行限定,这样才能够有效控制地王,提高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才会有真正的调控意义。 苏州政策而言,在提高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之后,本次政策中还提及“缩短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全额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调整为3个月内。”,还不清楚是否所有地块土地出让金都是全额一次性3个月内支付,所以还很难说本次土地政策的效果怎么样。 三、引导土地出让理性竞价。根据出让地块情况对部分地块设定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的所有项目,土地竞得人全额缴纳出让金期限缩短为2个月,逾期支付的,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同时,提高项目预售条件: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不含市场指导价)的,工程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10%(不含10%)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 土地竞价超过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25%(不含25%)的,中止网上竞价,转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进行竞价。在一次报价出让环节,按最接近所有报价平均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具体规则另行制订,与土地出让公告同步发布。 解读:只对预售条件进行限定,虽然提高了预售条件,对于开发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对于拿地后项目的开工时间、达到预售条件的时间、竣工时间等关键时间点没有进行限定,此政策还有操作空间,开发商有可能据此囤地。建议对于拿地后项目的开工时间、达到预售条件的时间、竣工时间等关键时间点进行限定,比如半年内必须开工,一年内必须达到预售条件等等,这样开发商也就没有囤地的借口了。 四、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管理,市区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宜低于3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项目宜一次性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市场销售。 五、强化商品房价格管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市区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应当一次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同一批次房屋间价格不得调剂使用。同一批次不同类型房屋价格可以区别定价。下一批次备案预售价格不宜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的6%。 解读:预售审批和限价政策并不是新的政策,尽管有行政化措施,但也没有办法,现在只能通过这样的短期措施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少量多批捂盘惜售,防止房价上涨幅度过快。 六、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按照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进一步完善市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从未购置过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保持30%不变: 1.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 2.已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 3.仅有1套住房、虽有住房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由40%调整为50%。 (四)居民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继续停止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