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快讯!泉州本月起严惩房产中介六大违规行为!泄露客户信息、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17-04-09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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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快讯!泉州本月起严惩房产中介六大违规行为!泄露客户信息、散布房价预期暴涨谣言将被...

  最新消息

今天下午

泉州市住建局发布通知

本月起严惩房产中介六大违规行为

其中包括

禁止销售异地住房以及跨区域组织开展购房“团购”

禁止散布房价预期暴涨、房贷政策缩紧等谣言

禁止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等行为!

  今天下午,记者从泉州市住建局获悉,为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相关要求,该局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检查与治理。

  

本月起,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担商品房销售代理、营销策划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中介机构,如有发生以下行为,将被严惩!

  将重点严查以下六大类行为

  一、是否存在违规信息发布行为:

  对外发布虚假房源和不实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在提供居间服务时,隐瞒已知悉的房屋瑕疵、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促成交易后,未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未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二、是否存在违规业务承接行为:

  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未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期房、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三、是否存在违规金融税费行为:

  违规向买卖双方提供首付贷、众筹、担保等产品和服务;违规向买卖双方推荐关联企业或其他企业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的金融产品;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

  四、是否存在侵犯客户权益行为:

  存量房交易合同未实行网签;限制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提供住房贷款服务,或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消费;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

  五、是否存在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散布房价预期暴涨、房贷政策缩紧等谣言,制造市场恐慌;囤积房源、哄抬房价;销售异地住房以及跨区域组织开展购房“团购”;为争抢房源,向购房人允诺高价出售,或者联手购房人抬高房价;炒作学区房、江景房等房源概念。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

  据了解,本月10日前,各企业应严格自查自纠4月20日前,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主动会同工商(市监)、物价、税务、公安、金融、银监等有关部门,组织全面巡查,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辖区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和治理,主动出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顶风作案、屡查屡犯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还记得上个月

惠安一男子因散布厦门楼市“暴涨”谣言

被警方行政处罚吗

各位可得悠着点~!

  方案全文↓↓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检查与治理的通知

  泉建房〔2017〕20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中心市区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泉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暂行规定》(泉建筑〔2017〕9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检查与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与治理对象

  (一)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担商品房销售代理、营销策划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检查与治理时间

  2017年4月及今后一段时间

  三、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房地产中介专项检查与治理进行统筹指导,并具体负责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检查、治理工作,中心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

  (二)各县(市)、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中介专项检查与治理工作。

  四、中心市区检查组成员

  李溢海(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主任科员);

  蔡助强(市房屋交易中心办公室主任);

  其他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从市房屋交易中心和中心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抽调。

  五、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违规信息发布行为。主要检查:1、对外发布虚假房源和不实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2、在提供居间服务时,隐瞒已知悉的房屋瑕疵、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3、促成交易后,未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4、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未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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