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范经营行为 整治市场秩序——我市房地产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4-11 分享到: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阅读量: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的销售流程: 四、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三、商品房预售指什么: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三)不擅自变动销售单元。在具体销售时,未经施工图审查和测绘成果备案程序不擅自变动销售单元。销售单元满足有固定界限、独立使用和明确唯一编号等房屋基本登记单元条件。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另外,还需提交以下两项资料: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售许可证挂在售楼部明显位置,便于购房人了解;其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要在大同日报向全社会作出承诺。 (二)根据市政府同政办发【2015】89号《大同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交物业招投标备案资料。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3月29日召开的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4月初,我市集中开展房地产市场规范整治行动。此次整治重点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不正当经营行为,特别是以认购、预定、排号、发卡等方式,收取定金、意向金等变相销售“五证”不全商品房等违法行为。我市房管部门将把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作为日常的重要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抓到底,抓到位,不达目的决不罢休。就广大读者关心的我市房地产市场相关政策,本报特进行详细解读。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五证齐全”是开发企业合法预(销)售商品房的重要凭证。 九、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违法销售的楼盘,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市场监管的通知》晋建房字【2013】69号规定,提供预测绘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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