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收购共需资金305,990万元,收购方案中,龙薇传媒自有资金6,000万,剩余资金均为借入,杠杆比例高达51倍。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龙薇传媒才与相关银行商谈融资,而该银行的融资款项需经总行审批流程,能否最终审批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2016年12月29日,万家文化公告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九)关于黄有龙、赵薇、赵政的法律责任。我会认为,第一,在案事实和证据足以表明,黄有龙组织、策划、指派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本次控股权转让事项,实际与孔德永进行控股权转让谈判,决策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并指派人员进行融资安排、信息披露,知悉并决策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了解两份回复公告所涉内容。
二、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证监会认为,在万家文化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二,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为两个不同的主体,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任何委托协议,万家集团联系金融机构不能当然理解成“龙薇传媒在积极联系金融机构”。听证会上,龙薇传媒举证,万家集团方面王某中和孔德永在2017年1月31日后继续联系金融机构的事实,不能等同于是龙薇传媒方面在继续寻求金融机构融资。并且,继续寻求资金也不能构成不及时披露“金融机构融资未审批通过”的免责理由。 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给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称,其30.6亿元股权转让款全部为自筹资金,其中股东自有资金6,000万;向银必信借款15亿元,还款期限为3年,借款利率为年化利率10%;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剩余149,990万元,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目前正在金融机构审批流程中。上述公告中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十)关于万家文化的法律责任。第一,《告知书》所阐明的违法事实是有机联系的整体,第二部分已明确列示了本案两方责任主体的违法事实,即收购方龙薇传媒和上市公司万家文化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 中国证监会 (一)龙薇传媒、黄有龙、赵薇、赵政及其代理人的申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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