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管分工看,金融监管的激励理论指出,金融监管的总体目标以某种方式分解后交由若干监管者承担,这是监管专业化和监管范围经济之间平衡的结果。如果分工出现权力和责任不匹配,就会导致监管机构严重的激励扭曲,有权无责往往权力滥用,有责无权则监管目标无法实现。从金融风险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看,承担最后贷款人危机救助的中央银行以及作为风险处置平台的存款保险,一旦与事前事中日常监管分离,不仅危机救助和风险处置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缺乏效率,还会因日常监管者不必完全承担救助成本逆向激励其道德风险。因此,激励相容的监管分工下,危机救助者和风险处置者往往也承担日常监管职能。 Jaskowski, M.,2015, “Should Zombie Lending Always be Prevented?”,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40, 191—203. 三是中央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开展危机救助需要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配合。最后贷款人流动性救助职能赋予了中央银行作为危机救助最后防线的重要地位。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行动指南,巴杰特(Bagehot)法则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是中央银行提供流动性救助的重要遵循。因为问题金融机构是“微弱少数”,金融体系中的绝大多数银行还是健全的,中央银行既无责任也无必要为这小部分银行提供无偿救助,因此该法则要求中央银行在流动性危机时采取迅速果断的行动,防止系统性风险的蔓延,同时遵守向流动性困难而非财务困难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原则,防范道德风险。流动性困难的机构要提供高质量的抵押品,并收取惩罚性高利率。如果不参与事前事中监管,且监管信息无法有效共享,中央银行很难清楚掌握银行的资产状况,因而难以做出准确的救助决定,降低救助的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救助,一部分事实上是在向已经资不抵债的问题金融机构输血,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被简化为付款箱,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 一是地方政府债务。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隐性债务风险突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部分国有企业存在隐性担保,一部分国有企业的负债实际上构成地方政府的隐性负债。2017年末,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已降至有公开数据以来最低的55.5%,但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仍稳定在65%左右,很大程度上源于民营企业去杠杆速度高于国有企业,表明地方政府隐性负债压力持续存在。随着地方政府融资约束硬化,其融资需求仍需有序释放,“开正门”,才能实现风险有序出清。 一是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推动财政与金融双归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应避免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减少对私人部门的挤出,将资源配置的主导权留给市场,并为市场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创造条件。推动建设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型,核心是财政尽量不直接参与经济建设和市场活动,主要为维护市场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要主动限制财政及其他广义政府经济活动,为市场的培养和发展拓展空间,使社会融资更多地流向企业和个人,把投资机会和风险让渡给市场,使市场参与主体在分散决策、试错与创新中发现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从政策层面看,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冲突仍然较多。“财政政策缺位、货币政策被迫补位”。货币政策属于总量调控政策,侧重于短期总需求调节,结构调整并非强项。因此,经济结构调整应“以财政政策为主和货币政策为辅”。而我国的实践中,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财政在“三农”、教育、医疗、社会保障、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生态保护等领域的投入严重不足,历史欠账问题没有完全解决,资金缺口仍然较大,倒逼货币政策不得不承担部分结构调整的职能,影响了宏观调控的总体效果。国债的发行规模和期限,简单从财政功能出发,只考虑财政赤字、平衡预算以及降低发行成本的需要,忽略国债的金融属性及其在金融市场运行和货币政策调控的重要作用,导致国债收益率作为金融市场定价基准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 (六)人口老龄化、养老金可持续与资本市场的关系 随着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金融领域的主要矛盾也相应转变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与金融有效供给不足、供给结构失衡的矛盾:资金面整体宽裕但有效承担风险的资本金少、短期投资多长期投资少、社会融资规模不小但有效引导资金流向的机制欠缺。资金往往倾向于大企业大项目,挤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因此,与经济发展从规模扩张向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相适应,金融发展应从关注“规模”转向关注“质量”,金融功能应由传统的“动员储蓄、便利交易、资源配置”拓展为“公司治理、信息揭示、风险管理”等。从学术思想发展看,麦金农(Mckinnon)和肖(Shaw)提出的“金融深化”理论指出,金融深化有三个层次:一是金融增长,即金融规模不断扩大;二是金融产品、金融机构的逐渐优化;三是金融市场(价格)机制的逐步完善,使得金融资源在市场机制下得到优化配置。从第一层次向第二、三层次的过渡,即为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的功能演变。莱文(Levine)、莫顿(Merton)等人提出的“金融功能”理论指出,早期金融功能主要体现在动员储蓄、便利交易、资源配置,随着经济发展对金融体系产生新的需求,金融体系功能相应拓展为公司治理、信息揭示和风险管理等。这些不断拓宽的金融功能进一步促进了经济增长,从而形成了经济和金融发展的良性循环。从政策实践看,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淡化了GDP、M2、社会融资规模等数量增长目标:“今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5%左右”,与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相比,删除了“在实际工作中争取更好结果”的表述;“保持广义货币M2、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易纲、王观,2015,《利率市场化并非一放了之》,人民日报2015年10月30日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制度的竞争力相当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制度的竞争力。金融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市场化的利率体系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市场化利率“放得开、形得成、调得了”;汇率具有充分弹性,有效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和货币政策自主性;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规则统一、信息透明、具有广度和深度,有效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和风险管理需求;金融机构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风险内控机制;金融调控体系专业稳健、传导有效,适应开放条件下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金融监管体系有力有效、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和综合经营发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周小川,2016,《关于结构性改革的国际实践》,企业家日报2016年03月18日 Dewatripont, M. and Tirole, J. 1994, 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 MIT press. 一是监管目标应清晰明确,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矛盾。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霍姆斯特姆(Holmstrom)及合作者米格罗姆(Milgrom)在对多任务委托代理的分析中指出,面临多个任务目标时,代理人有动力将所有的努力都投入到业绩容易被观察的任务上,而减少或放弃在其他任务上的努力。在金融监管领域,我国的金融监管者往往也直接承担发展职能,监管与发展的二元目标的激励下,监管者会自然地倾向于成绩更容易观测的发展目标,而相对忽视质量不易观测的监管目标。 伯南克,2016,《行动的勇气:金融危机及其余波回忆录》,中信出版社 周小川,2012,《金融危机中关于救助问题的争论》,《金融研究》2012年09期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血脉,是连接各经济部门的重要纽带,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理论应置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整体框架下,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适应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为实现两步走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普惠金融要平衡好创新和监管的关系。以 “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为基本经验,中国普惠金融在账户普及率、储蓄普及率、小额支付和信贷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多层次广覆盖的普惠金融机构和普惠金融产品体系基本形成。近年来,我们把利用数字技术作为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着力点。在中国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推动下,G20杭州峰会通过了《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未来,需要重视改善数字普惠金融可能带来的数字鸿沟问题,坚决打击披着数字普惠金融外衣的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大数据背景下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建立负责任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加强基础监管制度建设、补齐监管短板,平衡好创新和监管关系,引导普惠金融规范发展。同时,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和金融扶贫,还要更好地处理金融和财政的关系,应关注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避免金融承担财政职能。近年来,普惠金融领域一些改革实践改革方案设计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突出,多重目标存在冲突、模糊重点,行政性抑制性措施导致监管套利,改革执行效果与初衷南辕北辙。比如,以加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为目标,要求金融机构既要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又要防控风险,不良资产不得上升,还要不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三大要求基本上无法同时满足,金融机构在这样的约束下,提供小微企业信贷的动力极低。相当一部分号称“低息”的小微企业信贷,只是借助政策支持的名义,以小微信贷为通道,资金实际流向了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和房地产市场。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主要矛盾是融资的可得性,要增加小微企业获得融资的机会,就必须提高对风险和贷款利率风险溢价的容忍度。当然,财政可以对小微企业直接补贴降低其经营成本。 (一)正确认识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