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新时代背景下现代金融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8)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18-08-09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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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高质量发展,金融要高度关注资金流向。在经济发展初期,金融资源配置呈现总量宽松、结构粗放的典型特征,资金也更多地流向基建、房地产等资本密集型产业,甚至是产能过剩行业。而随着经济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服务业占比提升、技术进步、全要素生产率提高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金融资源配置应逐步转变为总量稳健、结构优化,对于资金流向、资金配置效率的关注度需进一步提升。根据林毅夫提出并论证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只有金融体系的结构与实体经济的最优产业结构相互匹配,才能有效发挥金融体系功能,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体系结构是否与转型升级中的经济结构相匹配?在日趋丰富和复杂的金融体系中,钱都去哪了?资金是否流向了实体经济?“小微”、“三农”等社会薄弱环节和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是否得到有效满足?绿色信贷是否足够支持绿色经济发展?实体经济的直接融资比重是否有所提高?等等。在当前推进经济高质量增长的转型阶段,对于这些经济结构变化,以及金融体系与之适应的演进问题更值得关注。

徐忠、汤莹玮,2014,《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更好发展》,《中国金融》2014年20期

谢平、徐忠,2013,《新世纪以来农村金融改革研究》,《中国城市金融》2013年09期

黄范章,2010,《黄范章经济文选》,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如果不完善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只能“按下葫芦起了瓢”,只是把一些问题暂时掩盖了,并没有真正地解决房地产的问题,并导致居民部门杠杆率的持续攀升。一是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当量市场,这是既保持18亿亩的耕地红线,又实现土地市场市场化供给,增强供给弹性,适应城市化、区域化发展,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唯一出路。随着土地市场化,进一步改革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实现土地供给市场化。二是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应由人大授权,按照“宽税基、低税率、可负担、含存量、逐步实施、激励相容”的原则,选取部分城市和地区进行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同时也要鼓励各地探索适合本地的房地产长效机制。

一是中央银行货币调控离不开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配合。从现代货币创造理论看,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是外在货币(Outside Money),金融体系内部创造的货币是内在货币(Inside Money),货币调控是通过外在货币影响内在货币从而实现货币调控的目标。而监管政策直接作用于金融机构,权威性强、传导快,具有引发内在货币剧烈调整的威力,相当大程度上决定了货币政策传导的有效性。即使中央银行可以调控外在货币,但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作保证,外在货币投向何处、效率如何,这是中央银行无法控制的,也无法保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Minsky, Hyman. 1982,“The Financial Fragility Hypothesis: Capitalist Process and the Behavior of the Economy”,in Financial Crisis, ed. Charles P.Kindlberger and Jean-Pierre Laffargu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Levine, Ross. “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Growth: Views and Agenda”,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Vol. 35, No. 2, pp. 688-726.

徐忠,2017,《中央银行的角色和责任》,财新网,2017年6月21日

一国的金融模式与该国股权融资发达程度、市场竞争程度、法律体系、金融业综合经营程度等相关因素相匹配、相适应。比如,美国资本市场高度发达,外部股东对企业经营构成有效监督,是防范并承担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因此银行作为偿还优先级较高的债权人,在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可依靠企业内部治理,只在企业经营不善时介入,银行控制和影响企业的主观意愿相对较低。同时,高度竞争的金融市场中,无论银行还是企业都可自由选择合作伙伴、“用脚投票”,金融机构想掌握企业控制权亦不具备客观条件。而在日本,由于金融市场的外部约束较弱,外部股东作用有限,同时财团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较强,因此银行既有意愿,也有能力与企业建立紧密的股权联系,施加较强的影响和控制。

(一)经济金融全球化环境下的国际竞争,制度是关键

第二,综合经营本身不会放大风险,监管的不适应才是风险之源。一是理论上综合经营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降低风险。综合经营通过业务多元化实现“鸡蛋放进多个篮子”,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实现高效率低风险;但也会带来银证保跨行业经营更高的管理成本,面临跨行业专业人才稀缺的约束。上世纪80年代以来,科技的发展极大地提升了金融活动的效率,放大了业务协同的收益,降低了跨业经营的管理成本,从而推动综合经营成为金融业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也因此带来对分业监管体制的挑战,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各司其职,跨行业金融监管专业人才匮乏,很难实现与综合经营相适应的综合监管。二是次贷危机的风险根源不是综合经营,而是落后的碎片化监管。一些美国商业银行(如华盛顿互惠银行)遭遇困难,原因是传统银行业务的不良贷款,不是因为跨界从事证券业务;贝尔斯通、雷曼兄弟等投资银行,实际从事商业银行业务极少,风险仍源于其证券主业。而危机爆发的重要根源之一,恰是禁止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的监管规定,该规定基于分业监管的角度限制银行对活期存款付息,是货币市场基金等影子银行大量替代银行活期存款、快速扩张并滋生风险隐患的重要原因。伯南克在《行动的勇气》中指出,混业经营不是问题,美国碎片化的分业监管才是真正的问题。盖特纳在《压力测试》中更为尖锐地指出,“美国的分业监管体系,充斥着各种漏洞和各种势力的角逐,充满着若隐若现的勾心斗角,然而却没人会为整个系统的稳定性负责”。

易纲,2016,《适度管好总需求 守住三条底线》,《中国经贸导刊》2016年07期

徐忠,2015,《中国债券市场发展中热点问题及其认识》,《金融研究》2015年02期

周小川,2012,《走出危机僵局需要设计新的激励机制》,《中国金融》2012年12期

二是探索职工持股计划。职工是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方,也是企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职工持股是进一步维护职工在企业中的权益、强化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形式,有利于提供激励、吸引并留住人才、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要充分汲取过去职工持股尝试的教训,要让职工以真金白银的方式购买并持有企业股权,而不是采取直接分配。可以探索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并完善相关会计制度。通过锁定期和交易限制防止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

第二,“僵尸企业”是监管宽松和宏观调控软弱的必然结果。“僵尸企业”一词源于对日本经济增长长期停滞的研究。银行持续为高度低效、债务缠身的企业(僵尸企业)提供财务支持,是日本经济出现“失去的十年”的重要原因(Hoshi & Kashyap, 2004; Ahearne & Shinada, 2005; Jaskowski, 2015)。宽松的货币政策是“僵尸企业”形成并维持生存的重要背景。在低利率的条件下,银行能够提供更多的利率优惠条件,使得高负债企业能够较轻松地支付利息,掩盖其经营状况恶化的现实。金融监管宽松纵容银行从事“僵尸借贷”是“僵尸企业”大量存在的政策推手。僵尸企业维持生存主要是依靠银行“僵尸借贷”输血,而银行在明知其不具备偿贷能力的情况仍然供血,主要是希望通过续贷延迟不良资产的暴露,形成账面上的监管合规,金融监管宽松是重要的根源。近年来,这一概念被引入对我国产能过剩行业的研究分析。僵尸企业僵而不死、退而不出是产能持续过剩、市场难以出清、经济活力降低的直接原因(何帆,2016)。谭语嫣等(2017)指出,僵尸企业对其他企业,尤其是私有企业存在明显的挤出,可能是造成近年民间投资疲软的重要原因之一,减弱了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来源:《经济研究》2018年第7期

周小川,2012,《资本市场需摆脱“父爱式管制”》,江苏经济报2012年5月18日

易纲,2018,《货币政策回顾与展望》,《中国金融》2018年03期

但实践中,我国市场化债转股偏离了“债转股”的本质,改善企业公司治理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一是定位于降低财务成本而非改善公司治理。“债转股”企业中一部分其实是优质企业,只是因为杠杆率较高,缺乏补充资本金的途径,通过“债转股”调整会计账目、降低财务成本。另一部分企业确实经营困难、偿债能力不足,迫切需要改善公司治理和经营绩效,但这些企业一旦“债转股”,就如同进入了政策托底、不会破产的保险箱。由于没有破产清算的压力,无论是企业还是银行,通过“债转股”改善企业治理和经营的动力不足,存在明显的道德风险。二是“明股实债”。一些企业“债转股”之后,股东与银行约定持股一定期限后对股权进行回购,并附加较高的收益率。名义上是股权,但实际上仍然是固定收益的债权,属于会计报表的就地调整,银行持有的企业资产属性并没有本质的改变。因此,银行仍然在企业公司治理中“置身事外”,既不派出董事,也不参与日常经营,只是静候股权清盘退出。这与“债转股”通过银行持股,改善公司治理,增强企业盈利能力的初衷南辕北辙。

周小川,2013,《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 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理论导报》2013年12期

第一,综合经营既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金融自由化、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主要发达经济体均已确立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方向,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限制金融综合经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英国1986年出台《金融服务法》,大幅减少金融管制,鼓励金融综合经营。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出台“沃尔克规则”,英国出台“围栏法则”,欧盟发布了卡列宁报告,其改革方向是完善综合经营的监管规则和风险防范机制,并没有颠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大格局。原因在于金融业综合经营已成为实体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内在需求。一是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需求,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日趋综合化多元化,包括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个性化的风险管理工具、便利化的支付交易手段等,这些需求只有通过金融机构综合经营才能提供“一站式”服务。二是有效提升金融业竞争力,现代金融市场地位不断提升,金融脱媒已成全球趋势,综合经营有效连接融合各金融市场、金融业态,最大化协同效应,是金融业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我国宏观杠杆率过高,表现为非金融企业部门债务率较高,尤其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实为政府隐性负债。其中国有企业高杠杆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密切相关。多数企业虽然已经初步搭建了“三会一层”的治理架构,但公司治理在内容和质量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形似而神不至”。一是国有出资人实际缺位。在链条复杂的授权体系下,虽然国家或政府(财政)作为大股东客观存在,但全民对政府(财政)、政府(财政)对企业管理层的双重委托代理机制难以起到监督和制衡作用,国有股股东权利事实上缺乏有效保护。同时,中小股东权利被忽视。中小股东缺乏话语权,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同股同权”语境下,小股东权益无法得到贯彻落实,使得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作用下降,经营管理和决策也并非完全的市场行为。二是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一些企业“三会一层”之间的边界不清晰,董事长“一长独大”现象突出,变成了所谓的一、二、三把手排序,“三会”失去了相互制衡的作用。综合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公司治理结构特点的董事会、监事会设置,却因没有将审计等职责赋予监事会,而客观上限制了后者的监督职能。三是信息披露不充分。有效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公司所有重大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披露的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财务和经营业绩,还应涵盖非财务信息、关联交易等。而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部分企业涉及经营的重大事项,如薪酬、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都没有得到及时、充分、有效披露,外部约束力量过于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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