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新时代背景下现代金融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4)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18-08-09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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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金融模式较为模糊,既不像“盎格鲁—萨克逊”模式,也不像日韩模式和莱茵河模式。上世纪90年代我国曾一度倾向于日韩模式,但由于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又觉得日韩模式走不通,还是得走“盎格鲁—萨克逊”模式,但实际操作中三心二意,作为“盎格鲁—萨克逊”模式前提的资本市场始终没有发展起来。金融体系的发展最终需要选择一种模式。“盎格鲁—萨克逊”模式可能是更好的选择,如果选择了就要坚持,不能一遇到挫折就叫停IPO。而给定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盎格鲁—萨克逊”模式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现阶段要降低杠杆率、为企业补充资本金可能仍需参考日韩模式和莱茵河模式,允许银行适当持股并积极发挥股东作用。对银行持股企业的限制可基于审慎监管的考虑,银行持股比例与资本金挂钩,比如德国要求银行持有单一企业股份不能超过银行资本的15%;银行持有企业股份总计不能超过银行资本的60%。

作者:徐忠/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

(二)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不可分离

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税关系,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市场化约束机制是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根本出路。一是要理顺中央地方财政关系,稳定地方财力和财权,培育地方主体税种,推动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二是建立“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预算、一级税收权、一级举债权”体系,各级政府的财政相对独立、自求平衡,放松中央政府对债务额度的行政性约束,发挥地方人大的约束作用,由地方人大自主决定发债的额度、期限和利率,提高地方政府举债额度,彻底打开地方政府规范融资的“正门”。完善治理体系,提高债务信息的透明度,更多发挥金融市场的约束作用。三是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破产机制”。地方政府破产机制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分级财政体制的国家广泛建立了地方政府破产机制。从国际经验看,政府破产指政府财政破产,不等于政府职能破产,破产政府仍承担公共服务的义务,不会出现无政府状态;破产后地方政府必须通过控制支出、增加收入以改善赤字和偿还债务,恢复财政可持续;为防范道德风险,中央政府不会无条件救助破产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若接受中央救助,必须牺牲自治权利。在我国探索建立“地方政府财政破产”机制最大的意义在于明确政府决策责任的分级模式,让责任模式回归到“谁借谁还”的风险承担的范畴之内,倒逼各级政府在举债谋发展时,量力而行、有多大财力制定多大的发展目标,推动城市化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探索地方政府破产制度,要明确:财政破产不等于无政府,政府对治安、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事项继续提供服务和保障;金融市场要在债务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要打破刚性兑付,投资者承担地方政府破产的损失,形成投资者主动甄别地方政府融资能力和信用等级的正向激励,倒逼地方政府规范财政运行管理并提高透明度,切实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强化问责,在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中加入财政管理绩效的指标,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要求。

易纲,2016,《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资本市场》2016年Z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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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建设现代金融体系的关键在于建设现代金融市场体系

二是居民部门杠杆。我国居民部门杠杆上升较快,且可能存在低估。2017年,我国住户部门杠杆率为 55.1%,比上年高 4 个百分点。考虑到居民普遍存在通过借贷筹集首付的行为,且通过互联网金融,如蚂蚁“借呗”、腾讯“微粒贷”、京东“金条”等产品的借贷未计入居民负债,我国居民杠杆率可能更高。

(五)金融风险防范与治理机制完善的关系

三是探索通过控股公司模式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建立“国资委—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企业”三层架构,取代“国资委—国有企业”两层管理结构,不仅符合以国有资本改革带动国企改革、政府仅以出资人身份管理国有资产的思路要求,而且将进一步明确国有资本的权属及以国资委为代表的相关政府机构的职能定位,有效消除由政府意志和利益干预甚至直接决定国有企业行为而造成的工作积极性降低、流程化管理低效等问题,有利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政企分开”。

金融体系及其功能应内嵌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周小川,2012,《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金融家》2012年01期

以存款保险为例,建立之初存款保险主要是作为仅负责事后偿付存款人的“付款箱”,但经过金融风险的检验,纯粹的“付款箱”模式被证明是不成功的,其局限性在于仅承担事后买单的责任,而不具备事前监督的权力,权责明显不匹配,难以防范监管宽容和道德风险,导致处置成本高昂,无法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从国际发展趋势看,存款保险制度模式逐渐向权责对称的“风险最小化”模式收敛。一是存款保险可实施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对风险较低的投保机构适用较低的费率,反之适用较高的费率,促进公平竞争,构建正向激励。二是赋予存款保险早期纠正职能,存款保险有权力检查、干预问题银行,在银行资不抵债之前,尽早发现并采取措施,实现金融风险“早发现、早处置”。

但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仍存在明显的缺陷。

徐忠,2018,《当前金融乱象与改革的紧迫性》,财新网,2018年2月11日

周小川,2013,《分析物价趋势的指标选择》,《金融研究》2013年05期

内容提要

徐忠,2018,《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和中国货币调控方式转型》,《金融研究》2018年04期

原标题:徐忠:新时代背景下现代金融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沈艳、边文龙、徐忠、沈明高,《利率管制与隐含利率的估算——兼论利率市场化对银行业利差之影响》,《经济学(季刊)》2015年04期

财政与金融关系的制度安排是现代经济体系的核心制度之一。我国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财政与金融关系的失衡仍然存在,具体表现为:

何帆、朱鹤,2016, 《僵尸企业的识别与应对》,《中国金融》第 5 期。

发展绿色金融。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将生态环境影响的外部性内生化,来达到降低污染性经济活动的目标,是发展绿色金融的基本逻辑和思路。2016年,我国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中国绿色金融政策框架的顶层设计。从政策角度讲,明确“绿色”标准是前提,推动可持续发展是关键,探索绿色金融创新是重点,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是方法,切实防范风险是底线。下一步,需要鼓励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开发碳金融等市场化产品,推动行业环境风险压力测试、为绿色投融资提供环境风险量化工具,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手段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于绿色产业。此外,要发展绿色指数及相关产品,推动强制性绿色保险制度以及建立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应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碳配额交易市场,在这样的市场架构下,一些地区,如新疆就可以发展清洁能源和碳汇产业并通过统一的碳配额交易市场转让碳配额,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获得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一,从资源配置实践看,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比重上升与财政责任转嫁并存。我国地方政府融资模式从过去的“土地财政+平台贷款”模式向“土地财政+隐性负债”模式转变,通过明股实债的PPP项目融资、政府引导基金和专项建设基金等方式规避对地方融资平台融资功能的限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攀升且高度不透明,财政风险可能直接转化为金融风险。截至2017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47万亿元,加上中央财政国债余额13.48万亿元,政府债务余额为29.95万亿元,政府负债率(债务余额除以GDP)为36.2%。地方政府利用财政等手段干预金融资源配置,通过财政存款、财政补贴、高管任免奖励等手段诱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当地经济建设的资金支持。中央财政责任转嫁。在1997年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1999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央行举债、2003年以来对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重组注资过程中,中央银行提供大量金融稳定和金融改革再贷款,承担了本应由财政承担的责任。

McKinnon, Ronald I. “Money and capita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Washington, 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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