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规划控制管理 1. 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等要求,科学编制住房发展五年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合理制定房地产年度项目开发计划及三年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计划,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清单,将重点商品房项目及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纳入年度城建计划。(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共同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规划局、国土局、住房局) 4. 加大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力度。加强规划批后巡查监管,对未取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限进行违法建设的开发企业,立即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惩处措施;对业主入住后侵占、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及违法乱搭乱建的行为坚决查处。(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共同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国土局、规划局、城建局、住房局) (二)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1. 严把住宅类用地竞买准入关。强化土地计划管理,科学实施市区住宅用地供应五年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严格落实企业购地只能用自有资金的规定,加强对住房用地购地资金来源、企业资金实力和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严控购地加杠杆行为;同一竞买人(含子公司、分公司)在一个批次土地招拍挂活动中最多只能竞得一宗商住或住宅用地。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共同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城建局、住房局、城管局、金融办) (三)加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 1. 强化开发建设过程管理。一是严格市场准入。严格把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项要求;二是严格企业信用管理。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不能履约等造成信访等不良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信用管理,记录失信行为,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三是监督水电气等公用事业部门切实履行合同约定,按期实施水电气安装工程,加大对违约行为的考核问责力度。(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共同责任单位:市信用办、住房局) 3. 规范竣工验收交付管理。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前,提交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具备规定的竣工综合备案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严格督促开发企业严守合同约定,按期向买受人交付法律手续齐全、工程质量合格、配套设施完善的商品房。推广成品住宅,推行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到位;大力发展装配式住宅工程,实现部品开发、生产和供应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工厂化,提高建设效率,减少质量隐患。(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共同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国土局、住房局、民防局、消防支队)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1. 严格商品住宅预售管理。商品住宅工程形象进度等达到预售条件的,开发企业应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住宅预售许可;对达到预售许可条件既不申请、又不承诺现房销售变相捂盘惜售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则该项目必须符合商品房现房销售条件并经备案后方可销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区政府(管委会)预售风险排查及评估情况,适度提升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直至结构封顶,并采取相应的预售风险防控措施,对潜在风险较大的项目,探索现房销售模式。(牵头单位:市住房局;共同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规划局、国土局、城建局、物价局) 2. 加强成品住房销售管理。成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预(销)售许可之前建造完成实体装修样板房,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成品住房交房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装修标准;对不按照要求建设、销售成品住房的,不予发放预(销)售许可证。(牵头单位:市住房局;共同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城建局) (五)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1. 加大房价备案行政指导力度。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应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及时召开会商会落实党委政府关于商品房价格的相关决策和最新要求,维持商品房价格水平的总体平稳,研究解决价格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楼盘的价格备案经会商后给予行政指导;进一步加强对三县一区房价备案的指导力度。(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共同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局) (六)加强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和防范 1.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开展问题楼盘矛盾化解工作,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和房地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一案一策、统筹安排、分类处理、依法处置,切实发挥破产方式在保护购房人优先受偿权、厘清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多关注涉及期房业主、拆迁安置户、农民工等特殊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牵头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共同责任单位:市房地产社会矛盾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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