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购房为目的频繁离婚、结婚的,各市县要对其购房资格要进行严格审查。涉及假结婚、假离婚骗购住房的,严格执行《印发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42号)相关要求,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报送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五)涉司法拍卖房产有关要求 涉司法竞拍房产,竞拍人应符合我省限购政策规定,拍卖公司在公开发布的拍实公告中应予以明确。拍卖公司要对竟拍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查。 (六)个税或社保缴纳相关要求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对补缴个税或社保购房的不予认可,不得购房。同时,我厅正与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局等单位对补缴个税或社保骗购住房的进行严厉查处,各市县要严格把关,不得参与或协助骗购住房。 (七)关于限制转让有关要求 年3月30日之间,在除海口、三亚、万宁、陵水之外的市县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转让限制,执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有关规定。即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年9月20日之间,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在全省范围内,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方可转让。 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琼建房〔2018〕81号)的有关政策及解读: (一)有关政策第 三条: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四条:调整限制转让和限购政策 本通知印发后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实行限购政策的区域购买住房,需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五条:价格备案管理 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对违反商品住宅价格备案管理制度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条: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对提供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个人,一经发现,撤销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5年内不得在我省购房,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网签备案资格,并限制企业和法人代表在我省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撤销备案,5年内禁止在我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二)有关政策解读: 3、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范围内只能购买1套住房,住房具体包括哪些?与之前的限购政策有何区别? 答:住房包括商品住宅(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产权式酒店客房、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我省原来的限购政策是非本省户籍居民在我省范围内只能购买1套住房,即1人限购1套住房,现在统一调整为1个家庭限购1套住房 5、《通知》印发后购买的住房,是不是5年内都禁止转让?以前购买的住房受不受影响? 答:《通知》印发后新购买的住房,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通知》印发前已购买的住房,不受新政策影响,按省住建厅等单位《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及市县政府有关住房限制转让规定执行。 6、实行限购政策的区域指哪些区域? 答:是指已出合限购政策的海口、三亚、琼海、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7个市县划定的限购区域。 7、新的限购政策和信贷政策具体执行时间如何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