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18年3月30日(《通知》印发之日)后,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购房,由原来的需缴纳1年或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统一提高至累计60个月及以上。 同时,2018年3月30日后,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购房居民家庭,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8、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可不可以购房? 答: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不予认可,不能购房。 9、对采取假证件、假社保、假个税等方式购买住房的,怎么处理? 对提供假证件、假社保、假个税等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个人,一经发现,撤销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5年内不得在我省购房。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网签备案资格,并限制企业和法人代表在我省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撤销备案,5年内禁止在我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物价部门备案价格销售怎么办? 答:根据省物价局与省住建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675号)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采取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等行政管理措施。
11、对利用各种虚假宣传和不实信息炒作,扰乱房地产市场的,怎么处理? 答:对利用各种虚假宣传和不实信息炒作,扰乱房地产市场的,由房管(住建)、国土、物价、工商、税务、银监、网信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方案》(琼建房〔2018〕219号)的通知,其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如下: (一)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应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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