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购买了新房,还没交房,就有各种推销电话不断打来骚扰。这样的现象并不少见。究竟是谁出卖了购房人信息? 随着发生在江苏省南通市的一起案件告破,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庞大犯罪网络被成功摧毁。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此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赵某在短短3年时间里,竟非法获取、向他人提供楼盘业主信息8万余条。3月11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对赵某及其他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不堪骚扰,购房人选择了报警 “是徐先生吗?” “是。” “你刚刚在××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打算什么时候装修?” “暂时还没打算装修。” “你可以考虑一下,我们公司正在搞促销活动,力度很大。” “我待会给你手机上发个短信,来的时候,麻烦你打电话给我。” …… 一番让人无法拒绝的推销,把各种优惠说得天花乱坠。挂断电话后,徐先生的脑子里画出了一个又一个问号:这个装修公司是怎么知道我购买了新房?他们又是怎么知道我的个人信息和联系电话的? 一定是有人故意泄露了个人信息!2017年8月30日,徐先生左思右想,感觉心里不踏实,他还是选择了向警方报案。 循线追踪,电话推销团队浮出水面 当天,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此立案展开侦查。根据推销来电号码及相关信息,办案民警很快找到了给徐先生拨打电话的涉事装修公司员工刘某。 办案民警上门调查发现,该装修公司存有大量来源不明的小区业主信息。这些信息被分发给公司一个10多人的电话推销团队,包括刘某在内的团队成员每天根据各自分到的业主信息,逐一拨打电话展开“精准”推销攻势。而这些充满商机的个人信息,正来自于曾任公司市场部外联人员的赵某。 然而,案发时,赵某已经跳槽到另一家装修公司。2018年9月1日,赵某被警方抓获。 警方初步查明,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间,赵某先后多次非法向他人购买或获取楼盘业主信息1.3万余条,涉及崇川、港闸、南通开发区20余个楼盘,这些信息绝大多数来自于楼盘销售人员。与此同时,赵某还多次将非法获取的上述信息以及工作中接触到的其余楼盘的业主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诸如装修公司同行、房产中介、装修建材商等等,为了捞点好处向他人出售业主信息。 根据“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原则,赵某被认定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超过7万条。 不过,赵某并非是出卖信息的最终源头。 贪图钱财,楼盘销售出卖他人信息 曾在南通市一家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工作的吴某,从事过多个楼盘的销售工作。因为工作便利,他接触到大量购房人的信息。从2015年3月至2017年6月间,赵某先后5次共花费4200元向吴某购买业主信息1575条,这些信息涉及多个小区,内容包含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房号等,部分还含有房屋面积甚至成交价格。 同样从事楼盘销售工作的张某,也暗地出卖业主信息。2015年12月,张某以2500元的价格向赵某出售了一处楼盘350条购房人的信息,内容包括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房号、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 赵某之所以四处购买信息,首先是为供职的装修公司拓展客户所用。事实上,他前前后后购买万余条信息也离不开装修公司的授意。当初,赵某刚刚开始为公司购买业主信息时,公司副总经理于某曾亲自帮助指导。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赵某就通过于某介绍,先后5次从从事楼盘代售工作的万某处获取多个小区的业主信息3000余条。期间,于某先后送给万某2000元。
抓捕过后,办案民警现场梳理案犯手中所有的信息资料 层层转手,形成黑色利益链 随着赵某掌握的楼盘业主信息越来越多,不少需要这些信息的人也陆续找到赵某,其中不乏曾经向他出售个人信息的楼盘销售人员。 2017年上半年,吴某从楼盘代售岗位转至房屋中介岗位,需要大量楼盘业主信息拓展房源、提升业绩,于是他想起了赵某。同年6月,赵某向吴某无偿提供了涉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多个小区共计4000余条业主信息。 一家装修公司股东杨某和装饰个体户蔡某找到销售楼盘的张某索要业主信息,但张某并没有他们想要的信息,张某便向赵某索要。2015年12月、2016年4月,赵某向张某提供南通市区两处楼盘的千余条业主信息。 在赵某提供信息的人员中,从事木门生意的卜某是收获最大的下家。赵某向卜某提供了南通地区多个小区的业主信息达4万多条,卜某除了自己所用,又将部分信息转手出售给从事工程建设的缪某、装修设计的朱某、建材销售的周某等人。 随着警方侦查工作的深入,以赵某侵害的公民个人信息流向为线索,经过层层追查,犯罪网络不断扩大,涉案人员多达30余人及3个单位,涉及楼盘销售、房屋装修、房屋中介、装修建材销售等多个领域。经分案起诉,截至目前,吴某、张某、卜某等25人因犯侵害公民信息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单处罚金等不等刑罚。 3月11日,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赵某及相关装修公司、公司副总经理于某等人被提起公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警方提示: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除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房地产业等服务业中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同时第五条第四款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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