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全国各城市住房限购政策汇总(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21-10-01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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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郑州市市内五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范围内,对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 1 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 180 平方米以下 ( 不含 180 平方米 ) 的住房。12 月 21 日又将 180 平方米 ( 含 ) 以上住房 ( 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 纳入限购范围。

非郑州户籍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时,需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 2 年以上 ( 含 2 年 ) 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 十一 ) 成都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同一身份自然人、法人只能新购买 1 套商品住房 ( 法人单位经审查确属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住房且用于职工自住的除外 ) 。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户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1 年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 2016 年 10 月 1 日后尚未在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本区域范围内购买 1 套商品住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不得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2017 年 3 月成都限购政策再升级

3 月 23 日晚 7 点多,成都市人民政府突然发布《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 以下简称《通知》 ) ,该《通知》不仅要求买房人必须连续缴纳 24 个月社保,而且连二手房都处于此次调控的范畴。

1、扩大住房限购范围

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 号、成办发〔2016〕45 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 1 套住房 ( 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 。

2、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 24 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2016〕45 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 24 个月以上。

3、加强购房资格审核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4、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 ( 管委会 ) 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5、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 十二 ) 无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同一买受人出售多套商品住房 ; 暂停对已拥有 1 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 十三 ) 济南

本市户籍家庭限购 2 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我市限购 1 套住房 ( 需提供连续 24 个月以上在市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 。该政策适用于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济南高新区。

( 十四 ) 合肥

在市区 ( 不含四县一市,下同 ) 范围内,暂停向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 暂停向拥有 1 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 2 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 1 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 十五 ) 武汉

住房限购范围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 不含汉南 ) 、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西湖区金银湖、金银潭、吴家山片 ( 京珠高速以东、沪蓉高速以南、府河及宏图路以西 ) 、江夏区纸坊、庙山、大桥、藏龙岛片 ( 江夏区 107 国道以东,沪蓉高速以北 ) 、黄陂区盘龙城片 ( 武汉外环绕城高速以东、后湖以南、岱黄高速公路以西、府河以北 ) 。

在限购区域内,武汉本市户籍居民禁止购买第三套住房 ; 非武汉户籍居民购房需提供自购房之日前 2 年 ( 含 2 年 )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禁止购买第二套住房。

( 十六 ) 珠海

对拥有 3 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 1 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 1 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 144 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

( 十七 ) 东莞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 对拥有 1 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 1 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 十八 ) 福州

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 144 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1、拥有 2 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

2、拥有 1 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

3、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 2 年内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 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 十九 ) 佛山

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1.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2.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上述区域购买 1 套新建商品住房。

3.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 1 套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 1 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4.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 二十 )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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