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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今日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25年12月17日起,将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据了解,本次反倾销调查始于数月前,是国内相关产业依据法定程序提起申请后,商务部依法发起的。调查机关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相关法律,对涉案产品的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向所有利害关系方充分提供了陈述意见和提交证据的机会,并依据各方提交的材料和事实数据作出了最终裁定。 根据最终裁定,各欧盟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将根据其各自的倾销幅度确定。反倾销税将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也将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此次征税措施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为期五年。 欧盟是中国重要的猪肉及猪副产品进口来源地之一。近年来,来自欧盟的相关产品进口量持续处于较高水平。调查机关认定,在原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涉案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市场出口销售,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这种倾销行为对中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了价格压制、市场份额压缩、经营指标恶化等多方面的实质损害。 分析人士指出,实施反倾销税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旨在纠正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此举并非关闭市场,而是为遭受不公平贸易冲击的国内产业提供必要的救济,使其获得调整和恢复的空间。健康的国际贸易应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任何通过倾销手段扭曲市场的行为,从长远看都不利于产业链的稳定与发展。 商务部在公告中强调,中国政府一贯主张通过对话协商妥善解决贸易摩擦,坚定维护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此次裁决是基于事实和规则的独立调查结果。中方愿与欧方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继续通过双边和多边渠道保持沟通,共同维护全球猪肉贸易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海关总署将自2025年12月17日起执行上述征税决定。对于在征收反倾销税措施实施之前已经申报进口的涉案产品,将不予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相关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涉案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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