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加快改造进度。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要求,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供电、供气、供水、通信等行业对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积极主动配合,实时跟踪服务。对因涉及社会稳定、急需安置居民的项目,修建性详规已确定、土地出让合同已签订、施工图经过审查、施工队伍按程序确定后,市住建委可办理工程质监、安监手续,介入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五)支持居民各类购房贷款需求。充分发挥住房贷款对支持刚需释放、刺激市场成交的促进作用,落实支持刚性需求的差别化信贷政策,积极支持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鼓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和首套优惠利率下限之间,根据贷款人财务状况权衡定价。市金融办、银监局、市人行要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加快办理个人购房贷款手续,不压单、不压货,尤其满足保障性住房和首房个人按揭贷款需求。对支持个人住房和房地产信贷成效显著的商业银行,可在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储存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个人住房信贷的支持力度,适度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公积金支取门槛,增加公积金贷款品种。市房管部门研究制定住房公积金支持个人购房的实施办法;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局制定商业银行贷款支持居民首套和改善型需求购房的办法。 (三十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住房情况调查,全面掌握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统计、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要按季度公布项目许可、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开竣工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量、库存等信息。
近日,为加强市场调控,规范市场秩序,推动转型升级,新乡市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十三)细化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严格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配套费除收取用于补助供热、供气、供水企业部分外,其他予以免除;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享受房地产项目有关收费方式调整的相关优惠。 【新浪乐居购房QQ交流群】175183848/102821814 聚众人智慧分享经验解答疑问 市领导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钻研政策、吃透政策,既要遵守规则,又要勇于担当,强化协调配合,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完善联审联批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努力为企业发展搞好服务。 (五)严格房地产开发监管。市国土、规划、住建、房管、人民银行等部门会同辖区政府各司其职,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销售合同和企业信用的跟踪服务和监管,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土地开发进度,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严格按购房合同期限交房,并保证配套设施建设与商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通过政府监管和社会评价相结合,加强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行政、经济和舆论宣传等多种措施,对不同信用水平的开发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营造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市国土部门研究制定土地批后监管办法;市房管部门研究制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三十)加强指导督导。对县城开发建设实施“月统计报告、季巡查督导、年考核排序”的指导和督查制度,推动以拆迁引领县城内涵式发展,推进县城和产业集聚区融合发展,实现城镇发展方式转变,提升规划建设水平。市住建委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三十三)强化工作责任。为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市政府专门成立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经开区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业发展工作,成立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意见,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创新工作,着力破解项目推进瓶颈问题,按照市政府要求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市政府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县城改造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考核。2014年9月底前,完成本《指导意见》所列“屋顶暨立体绿化折算绿地指标办法、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土地分宗出让管理办法、公积金及银行贷款支持个人购房办法”制定实施工作;其他配套文件10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住房供应调控。探索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切实增加适应市场需要的普通商品房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满足有效刚性居住需求。构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相结合的供给稳定、总量平衡、梯次分明的住房保障体系。市房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研究制定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试行办法。 (二十九)把县城作为房地产业新的增长点。发挥其落户成本较低、人文环境相近、进城农民有较强归属感等优势,引导房地产业向县城和重点镇延伸,推进中小城市的功能提升和产业发展,以房地产开发建设带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大幅提升,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十二)落实保障房配件支持政策。商品住房或商住混合项目要以地上住宅总面积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和建设标准配建保障性住房;原则上要求就地配建,经按程序批准不宜配建的,须以缴纳异地移建款的方式进行置换。配建保障性住房享受国家和省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税收减免的政策,对应的土地面积享受划拨价格供应。本文发布后出让的土地可将无偿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前置条件之一,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予以综合考虑。市房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财政、住建等部门制定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对建设方式、建设标准、工作流程、收回方式、优惠政策、运营管理和异地移建款收缴标准及管理、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等予以明确。 (二十五)破解资金瓶颈。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机制,把社会资金和国有资金结合起来,以投资集团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要融资平台,推动投向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管理一体化方向发展;各县(市)、区要建立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充分发挥国有资金主导作用。要争取信贷支持、积极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特别要抓住国家推行“债贷组合”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机遇,积极与国开行、发改委对接,谋划一批项目纳入“债贷组合”支持范围。市财政局会同发改委等部门研究制定拓展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融资渠道及监管的意见。 (二十七)推进多元化发展。加快商务中心区建设,谋划大型城市综合体等商务、商贸项目,大力发展养老和工业地产,优先保障土地供应,推进房地产产品结构调整。尤其要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业与文化、体育、旅游、医疗、教育、养老等产业有机结合,打造复合地产,促进现代服务业和楼宇经济发展,培育房地产新的增长点。 (十九)推进项目地块土地分宗出让。按照“同规、同质、同品”的原则,对项目地块可根据组团要求和实际情况实行分宗净地出让,推进项目滚动发展。辖区政府要改进棚户区征收补偿方案,完善征收补偿协议内容,赋予棚户区居民在征收安置中对于原地安置、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等各种安置方式和安置房位置、户型等享有更多的选择权,鼓励住宅换商业,给予棚户区开发企业更大的灵活性,增进棚户区居民和开发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辖区政府要及时将安置房的位置及户型等资料报市房管局。辖区政府和市房管局要密切配合联动监管,分别加强对财政支持资金和房屋预售许可的监管,确保棚户区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市国土部门会同规划、房管等部门和辖区政府研究制定分宗出让的具体条件、程序和监管办法。市房管局会同区政府制定棚户区居民安置联动监管办法。 (十八)明确市、区两级责任。辖区政府负责组织棚户区(城中村)入户丈量和拆迁安置方案的制定,通过选取房地产评估单位对拆迁补偿成本及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复核,然后将评估结果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市城乡规划局根据辖区政府提供的基础数据和控规要求,负责划分改造更新单元(四至、面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及有关规划控制指标)。辖区政府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并商辖区政府、市国土局提出控规调整意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国土局按程序并商辖区政府、城乡规划局提出土地评估意见,报市土地资产委员会审定。 (三)加强市场监测。市政府建立统计、住建、发改、房管、国土、规划、税务等部门房地产运行监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建立数据交流共享平台,对房地产投资、销售交易、土地供应、产品结构、财税增长等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提高政府决策科学性与针对性。 (十七)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坚持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注重改造与完善城市功能、城市更新改造及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分步实施。改造过程中要把原地安置、异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把改造与城市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教育设施建设、环境卫生、绿化、小区品质、物业管理等综合配套设施的完善提升相结合,要在充分保证群众安置补偿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调动各方面参与改造的积极性。 (三十四)实施效能监察。市监察部门、政府督查室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和问责制度,对各县(市)、区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县城改造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问责;对市直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并实行季度通报。对推诿扯皮、懒政惰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十)明确规划指标调整原则。对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等国家有明确要求的指标原则上按国家规范执行。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文件有关精神,在基本满足城市交通、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绿化的前提下,对按照原规划控制指标确实难以实施改造的,在对增容引起的交通与停车、就学就医、社会管理与服务、公共绿地等方面的压力进行评估论证,综合考虑后按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市规划局会同住建委制定棚户区屋顶暨立体绿化折算绿地指标的有关规定。 (九)简化办事程序。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编办、监察部门,对立项、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初始登记等办理环节进行梳理,优化审批程序,制定规范的审批流程图,严格执行审批及服务事项限时办结制度。“70/90”户型由规划部门在市区开发项目中统筹考虑。非国有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可选择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消防、人防、供电等部门要对房地产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搞好服务。 (编辑:邱) (二十八)不断提高建筑品质。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以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城市综合体项目为突破口,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节能环保的生态住宅,实现建筑发展模式的绿色转型。以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建设为载体,在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中积极推广应用产业化建设方式,不断提升住宅产业现代化水平。提高建筑造型、风格、外装饰材料品质与户型设计水平,加大信息化投入,打造更加宜居、安全的智能建筑。 记者注意到,整个《意见》共分9部分33条,涉及政府调控、市场监管、住房消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县域地产发展等方面。其中针对市场监管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着重进行了政策细化,可见这也成为未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点。 【新浪乐居看房团QQ交流群】259014010 买房跟团走 团购省钱省心又省力! (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调整城市配套费征收方式,分办理规划许可证前(70元/㎡)和竣工验收时(50元/㎡)两次征收。将建筑垃圾处理费、墙改费、散装水泥费、价格调节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到竣工验收备案时收缴。开发(改造)项目原则上要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对经人防部门批准可以异地建设的,人防异地建设费按规定收缴。加强各审批、监督环节的部门联动,保证各项审批要求落实到位。理顺全市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统一纳入建设部门监管,后调收费项目由市住建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进行把关,缴费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十四)创新开展楼市推介活动。就楼盘空间布局、配套设施、户型设计、环境质量、物业管理等方面开展优秀楼盘评选活动,运用电视、报纸、行业刊物、门户网站等媒介对品牌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创新组织模式、营销方式和宣传形式,高品质、高起点办好房展会,把房展会打造成企业展示形象、推介产品、组织营销的重要平台和购房者获取信息、满足需求的重要渠道,使房展会成为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风向标和晴雨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