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政策解读(十八)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17-06-06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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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政策解读(十八)

发布时间: 2017-03-29

来源: 大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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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令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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