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份“房地产法律资讯月刊”全新指南(3)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19-07-3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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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等规定要求,完善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管理,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防范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可能存在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提出如下要求。


一、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


二、房地产企业在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中要列明拟置换境外债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债务规模、期限情况、经我委备案登记情况等,并提交《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三、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要加强信息披露,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需明确资金用途等情况。


四、房地产企业应制定发行外债总体计划,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稳妥选择融资工具,灵活运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等金融产品,合理持有外汇头寸,保持境内母公司外债与境外分支机构外债、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短期外债与中长期外债、内债与外债合理比例,有效防控外债风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发文号】建办市〔2019〕50号

【发文时间】2019年07月19日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现将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第七条规定的,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文号】建办市函〔2019〕438号

【颁布时间】2019年07月25日

【实施日期】2019年9月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对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我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


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见附件)延续审批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办理。


二、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登录我部门户网站(网址:)“办事大厅-在线申报”栏目,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三、建设工程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四、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和项目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确保共享信息及时、完整、准确。要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制审批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号】豫财购〔2019〕4号

【颁布时间】2019年7月4日

【实施日期】2019年8月1日


通知称,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省财政厅提出了六个方面21条具体措施。


一是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明确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通过信息化系统建设变相设置门槛,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通过备案、审核等方式限制采购代理机构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限期集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二是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自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承诺函。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鼓励通过保函形式收取。鼓励采购人试行预付款保函。


三是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全省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缓解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明确部门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中小企业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


四是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及时完整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做好政府采购信息与政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等信息公开要求协同推进,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升级改造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完善法定信息公开平台。


五是推进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在线监管。公开征集更多电商参与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对入驻电商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省级实现政府采购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


六是以公正监管促公平竞争。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行为。及时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加强政府采购普法宣传和从业人员法治教育。

(来源: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Henan Insight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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