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热点城市正在出台一轮又一轮调控收紧政策时,一些城市仍在为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做着努力。 12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一份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称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辽宁省明年起用3至5年基本完成房地产去库存任务,并将2017年全省房地产工作目标任务分解。 分类调控,因城施策 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的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加大库存量较大的城市重点区域和县城去库存力度,研究制定针对住宅、商业地产去库存的具体办法和优惠政策,实行分类指导、因城施策。沈阳、大连市要密切关注房价变化。 住宅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18个月的市、县(市、区),要明确工作目标,严控商品房增量,消化商品房存量。 住宅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30个月的市、县(市、区),要分区域明确去库存的时间表和具体措施,暂停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 住宅类商品房去化周期低于12个月的市、县(市、区),要密切关注房价变化,及时公布供地数量和时序,适度增加住房及用地供应,提高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比例,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 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较长的市、县(市、区),要适当调整规划用途、商业配套比例等规划设计条件,暂停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 全省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50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3号)精神,推进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完善居民住房合理消费相关政策,适应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分类调控、因城施策,努力完成化解房地产库存任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将化解房地产库存与完善体制机制相结合,逐步建立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长效机制;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推动城镇居民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有序引导农民工和农民进城居住;与发展服务业相结合,利用好已建成的商业设施,大力发展服务业;与企业兼并重组相结合,通过去库存推动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经营;与防过热、稳市场相结合,在去库存的同时,预防和解决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问题。 二、工作目标 (一)用3至5年时间,基本完成房地产去库存任务。 ——通过户籍和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供应总量控制、发挥市场功能等措施,将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调整到合理水平。 ——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进一步缩短,住宅类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12至18个月以内。 ——重点区域房地产库存得到有效化解,商品房增量控制在合理规模,基本建立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产品结构基本合理。 (二)2017年房地产工作目标。 全省实现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0%。其中,沈阳、大连、丹东、锦州、辽阳、朝阳、盘锦市实现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0%;鞍山、抚顺、本溪、营口、阜新、铁岭、葫芦岛市实现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2%。 三、重点任务 各地区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政策措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房地产库存。 (一)积极推行棚改安置和公租房保障货币化。 原则上不再统一新建棚改安置用房和公租房,打通货币化去库存转换通道。采取直接发放货币补偿、政府团购社会房源、搭建平台、动员开发企业打折销售、棚改居民自主购房等方式,积极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消化库存商品住房,做好棚改拆迁安置和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的衔接。积极推行公租房保障货币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对符合当地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置业。 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鼓励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落户,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保障其子女享有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推进存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地区要制定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特别是城镇化率较低的城市,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适当补贴,鼓励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给予购房折扣和贷款优惠,发挥好“农民安家贷”的支持作用,释放农民工等群体购房需求。要保障农民在农村的原有权益,消除其后顾之忧。新城、新区和县城要加快发展产业,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公共服务,增强吸引力。(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完善保基本、促公共、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结构,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