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冰火两重天,辽宁省制定目标加快去库存(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17-01-04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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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积极推进城市危房和老旧小区改造。各地区对城市老旧小区居住超过一定年限、只拥有一套住房或无自有住房的户籍家庭购买商品住房应给予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发放住房补贴或购买、租赁商品房等方式,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对新就业大学生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鼓励旧房交易及以旧换新,支持多形式、多渠道的住房销售形式,组织开展多种类型的房交会,搭建商品房团购平台,出台购房优惠政策,促进商品房销售。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居民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规范银行涉房地产金融服务流程,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进一步推进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突出互助作用,加强住房消费金融服务,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落实住房公积金差别化贷款政策,合理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贷款周期。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调整到主要用于贷款购房,提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和提取使用率。缴存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还款人,相互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支持农民工贷款购房。注重强化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防范和规范运行,确保安全管理和有效使用,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

    各地区要依据住宅类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给,严格控制商品住宅新增供地。库存严重的地区要暂停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可申请转换用途或调整商住比例。引导房地产企业将未开发用地转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各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

    加快推进新城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城际交通网络建设。推进城市内部区域内公共交通的互联互通,加强城市停车管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停车设施建设,对现有停车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在库存商品房规模较大、库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加快建设交通、学校、医院、商业等配套服务设施,提高交通可达性和生活便利性。对因水电气暖等市政设施不全导致的库存,要加大投入,尽快完成配套,改善居住环境;对因公共服务滞后导致的库存,要引入优质教育、医疗等资源,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增强购房的吸引力。(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着力提升住房建设规划指导和约束住房供应及住宅用地供应的重要地位,建立规划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结合城镇化进程,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合理确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供应比例。

    严控住房库存增量。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科学调节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发放,在土地供应、新开工、施工、预售四个环节,加大房地产库存管控力度。在规划条件许可前提下,适度允许库存房地产项目调整房屋用途、套型结构。对拿地未开工项目、已开工未售出项目、已竣工未售出项目,可以适当调整规划用途、商业配套比例、户型的结构、车位配比等规划设计条件。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改造为孵化器、创客空间、电子商务企业等用房;将库存非住宅类商品房转为研发办公生产性服务业、旅游、养老、文化等专项地产,并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

    提高住房居住品质。鼓励和支持绿色环保、节能低碳地产项目建设,推进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和A级住宅性能认定,积极推广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提高宜居环境建设水平。(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支持全国性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地方企业开展项目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引导房地产企业产品创新、开发模式创新、营销创新、服务创新。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出台的涉房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不合理审批和收费,加大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电力、供水、供暖等配套设施市场化改革力度,推动房地产企业“降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市政府承担本地区房地产去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市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制定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去库存、稳市场工作的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于2017年1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完善和落实金融、税收、土地等相关政策,营造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良好政策环境。

    (二)分类调控,因城施策。

    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的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加大库存量较大的城市重点区域和县城去库存力度,研究制定针对住宅、商业地产去库存的具体办法和优惠政策,实行分类指导、因城施策。沈阳、大连市要密切关注房价变化。

    住宅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18个月的市、县(市、区),要明确工作目标,严控商品房增量,消化商品房存量。

    住宅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30个月的市、县(市、区),要分区域明确去库存的时间表和具体措施,暂停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

    住宅类商品房去化周期低于12个月的市、县(市、区),要密切关注房价变化,及时公布供地数量和时序,适度增加住房及用地供应,提高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比例,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

    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较长的市、县(市、区),要适当调整规划用途、商业配套比例等规划设计条件,暂停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

    (三)实事求是,应统尽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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