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4)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20-01-08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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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后,承购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购买本市其他住房或换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必须先办妥所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转让手续。在取得其他住房使用权之前,承购人可按公布的上一年度房屋租金参考价向产权受让方租赁所出让的共有产权住房临时居住,但最长租期不超过1年。

如果不先办妥所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转让手续,承购人及其配偶将被追究违反共有协议违约责任,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惩戒。

(二十二)共有产权住房能否继承?

继承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可以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在本市有自有住房或虽无自有住房但选择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转让收入。

(二十三)由谁承担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和维修责任和义务?

由承购人承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也由承购人全额缴交。

(二十四)代持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共有产权住房吗?

为了防止违规出租、出借或其他违法使用问题,承购人有接受代持管理机构巡查实际居住情况的义务,巡查严格按照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方式进行,逐步采取与小区安保电子监察相结合的非入户方式。另外,如果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使用住房时,承购人应配合相关调查取证。

(二十五)使用虚假资料申购有什么后果?

弄虚作假的申购无效,即使取得住房也要退还,申购人需承担10年内禁止其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被依法惩戒、追究违约经济责任等不利后果。

(二十六)申购中签后放弃购买有什么后果?

申购人申购前应仔细查看申购公告资料后再参加申购,尤其是做好自身经济能力衡量,一旦中签后未按时到场、未按规定选房或未按规定签订《买卖合同》和《共有协议》的,其购房资格即时丧失,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五、解读途径和时间

解读途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fcj.gz.gov.cn

微信公众号:gzjw201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gzzfcxjs(广州住房城乡建设)

时间:与本办法同步发布

附件:《共有产权住房办法》图文解读

《共有产权住房办法》图文解读.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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