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向各大券商债券部门等机构下发《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以下简称“试行监管函”),拟对房地产以及钢铁等过剩行业的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试行分类监管。试行监管函还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得用于购置土地,引起业内广泛关注。 [责任编辑:]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据《经济日报》)
房企发行公司债监管趋严有利于稳定楼市价格 在国开证券研究部副总经理杜征征看来,房地产是公司债市场发债规模最大的主体之一,未来监管层对房企公司债的态度或将倾向于强化“监管”,而不是“扩大规模发展”。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得用于购置土地,会造成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债规模的下滑和发行周期的加长,有利于平稳房地产市场价格。 具体来看,房地产业分类监管采取“基础范围+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基础范围”是房地产企业申报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基础条件。符合基础范围要求的房地产企业应具备资质良好、主体评级AA及以上,并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行业政策和市场调控政策等条件。发行主体限定在四类企业:境内外上市的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省级政府(含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属的房地产企业、中国房地产协会排名前100名的其他民营非上市房地产企业。 |
- 上一篇:地产:房企融资收紧 荐12股
- 下一篇:天津房地产市场监督力度加大 查处4家房企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