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时间(3)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房网    发布时间:2019-03-3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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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的房地产税减免条件各不相同,常见的是对首套房以及一定面积或价格以内的部分进行税收减免,以保障必要的住房需求。部分地区直接对首套住房进行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例如上海对本地市民的首套住房免征房地产税;美国各州都对首套住宅有房地产税收减免;德国二套房税的存在变相对首套住房进行了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的另一个特点是对一定面积或价格以内的部分进行税收减免,例如重庆试点规定已有的和新购的应税住房存在不同免税面积;德国对税基低于2500欧元的部分免土地购置税;日本对估值20万日元以下的建筑免物业税。这两种方式的税收减免,使得税负主要集中在多套房和房屋面积超过一般需求的房主身上,有利于保障必要的住房需求,同时抑制投机性房产需求。

  计税基础方面,世界范围内计税基础普遍根据房地产评估价值计算,个别情况则依据交易价值判断。

  以交易价格计算的,以沪渝为例,在没有健全的评估体系条件下,两地计税依据暂时分别以交易价格的70%和全部交易价格计算,但是由于交易价格只是房产的历史价格并不能准确的定义当前价值。因此,两地政府均在政策中提及待房地产评估系统更加完善时,应当改用房屋评估价值取代房地产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评估值可以更加准确的反映房屋的当前价值。

  美国房地产税经历了两个世纪的发展,现在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房地产税收以及评估政策。各州均以评估值为计税基础,但是又由于各州政策不同估值周期则分为1-10年,主要分为年度重估、全周期重估、部分重估。年度重估指每年对所有不动产重新评估,全周期重估则是平均2-10年/次,而部分重估则是在全周期重估的基础上每年固定重估部分不动产。

  此前,德国是以地方政府季度评估的土地价值(统一值)为基础交纳土地税;韩国是以住宅及土地的市场标准价值交纳物业税和综合房地产税;日本房地产计税依据则是以土地鉴定委员会记录在固定资产总账上的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原则上每三年对其纳税价格评估一次。

  在征收税率方面,方正证券预计,中国的房地产税可能采用累进税率,家庭首套房税率较低,产权房越多,税率越高,但有最高税率。

  累进税率更能体现公平原则,各地普遍使用累进房地产税率,以抑制投机性房产需求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目前,重庆和上海实行的房地产税率都直接根据交易价格进行累进,以重庆为例,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及以上的税率为1.2%,属于典型的阶梯征税。

  德国的税率累进主要体现在土地税上,独户住宅且价值低于规定的部分土地税税率为0.26%,超出部分和其他房地产则为0.35%。同时德国二套房税的存在,相当于首套住房所有者该项税负为零,也体现了税率累进的特点,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个人多套住房的需求。

  日本房产取得和保有税没有阶梯收税,但房地产转让收益所得税税率是累进的,保有10年以上的住宅且收益金额在6000万日元以内的相对超出部分,所得税和居民税分别低于5%和1%。

  韩国的普通住宅财产税和综合不动产税均实行阶梯税率,直接而且明显地体现了累进特点,同时对两套住房以上的房产交易征收房产交易税,以抑制投机性房产交易。

  另外,方正证券认为,未来房地产税的征收可能会赋予地方政府选择税率的权限。在实行累进税率的前提下,不同城市可实行不同税率标准。为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地方政府可能会采取低税率、宽税基的策略以扩大税源。延续房地产行业调控“一城一策”的思路,不仅能有效的实施中央政府的房产政策,也能促进地方政府的税务征收效率。

  由于各地房地产适用面积、住房增量存量、人口结构的种种差异,“一城一策”能高效地征收地方税务。以美国为例,房地产税征收主体是州政府、市政府和学区,经过长期的运作和调整,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体系。各个州以及州内各县市征收房地产税的标准都不同,税率分布在1%-3%不等,并且每年都会根据地方政府的预算需求而改变。同时,不同地区每年征收房地产税的频率也不一样,例如费城每年只征收一次,而新泽西州则每年征收四次。由于美国的房地产税税率由地方政府根据各级预算来制定,而预算应征收的房地产税与房屋计税价值总额(政府定期评估房屋的市场公平价格)每年都有变化,因此各地房地产税税率每年都不同。

  德国的土地购置税在各州标准不同,从3.5%到6.5%不等。购房后,房屋所有人每年还需要缴纳土地税。土地税为地方税种,其标准由地方制定,并由城镇自行支配。

  日本不动产包括主要由物业税和都市规划税两部分组成。物业税是地方税,日本《地方税法》规定,各级政府自行征管本级税收,立法权归国会。该法案保证了各级政府有相对独立的财源并且合理的解决了地方房地产税征收效率问题。

  远水近渴

  中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目的在于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适当提高中央财力的集中程度,明确各级政府的权、责、财,形成中央与地方间合理的财权和事权分享比例,但由于政府间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地方税制建设严重滞后,缺乏增长性强的税种,财权与事权出现了相互背离的态势。

  申万宏源认为,财税体系的失衡,是“土地财政”出现的现实与前提。在加速城镇化的进程中,由于地方事权范围广泛,而财权却不对等,兼长时间内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和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制度缺失,政府的融资途径和未来预期被限制,只能通过操纵土地供应总量、结构以及时间窗口等手段最大化当期利益,最大化土地出让收入。

  2017年,中央财政总收入8.62万亿元,地方财政总收入15.05万亿元,是前者的1.75倍。其中,土地出让收入5.21万亿元,去除土地出让收入的地方财政收入为9.84万亿元,仅是中央财政收入的1.14倍,两者近乎相等。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2017年税收收入占地方政府总收入的45.64%,占比下降了4个百分点,税收增幅仅有6.15%,而土地出让收入的增幅却达到38.94%,占比增加了6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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